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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索 "天福七年十一月庚寅 (942/12/20)"
檢索內容:
檢索範圍: 舊五代史
條件: 包含字詞「天福七年十一月庚寅 (94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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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帝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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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庚寅,葬高祖皇帝於顯陵。壬辰,湖南奏,前洪州節度使馬希振卒。戊戌,詔宰臣等分詣寺廟祈雪。庚子,祔高祖神主於太廟。辛丑,以金吾衛大將軍、權判三司董遇為三司使。詔:「州郡稅鹽,過稅斤七錢,住稅斤十錢,州府鹽院並省司差人勾當。」先是,諸州府除蠶鹽外,每年海鹽界分約收鹽價錢一千七萬貫,高祖以所在禁法,抵犯者眾,遂開鹽禁,許通商,令州郡配征人戶食鹽錢,上戶千文,下戶二百,分為五等,時亦便之。至是掌賦者欲增財利,難於驟變前法,乃重其關市之征,蓋欲絕其興販歸利於官也。其後鹽禁如故,鹽錢亦征,至今為弊焉。是日,詔:「天地宗廟社稷及諸祠祭等,訪聞所司承管,多不精潔。宜令三司預支一年禮料物色,於太廟置庫收貯。差宗正丞主掌,委監察使監當,祭器祭服等未備者修制。《五代會要》:敕差宗正丞石載仁專主掌,監察御史宋彥升監庫,兼差供奉官陳審璘往洛京,於太廟內隱便處修蓋庫屋五間,俟畢日,催促所支物色,監送入庫交付訖,取收領文狀歸閣。每有祠祭,諸司各請禮料。至時委監庫御史宋彥升、宗正丞石載仁旋行給付。其大祠、中祠兼令監察御史檢點,小祠即令行事官檢點。如致慢易,本司準格科罪。其祭器未有者修制,已有者更仰整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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