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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索 "昌符甲子年 (1384/1/23 - 1385/2/9)"
檢索內容:
檢索範圍: (萬曆)大明會典
條件: 包含字詞「昌符甲子年 (1384/1/23 - 1385/2/9)」
Total 14

大明會典卷之六

20
誥軸。洪武十七年奏定、有封爵者、給

大明會典卷之八

33
凡在外吏、於在京陞轉。洪武十七年奏定、在外二品衙門通吏、於在京從七品出身吏員內陞轉。令史、於在京正八品出身吏員內陞轉。在外三品衙門令史、書吏、於在京正九品出身吏員內陞轉。在外三品衙門典吏、四品衙門司吏、於在京。從九品出身吏員內陞轉。察院磨勘典吏、仍依原定未入流品內出身。五品以下衙門吏、仍依原定資格陞轉

大明會典卷之十二

257
凡吏員二考滿。洪武十七年議准、考滿吏員、試中第一第二等者、於在京有出身衙門內用。第三等者、於在京未有出身衙門內用。仍以等第姓名、出榜曉諭、遇缺以次撥用

大明會典卷之十三上

5
賜敕一道、以申戒飭。若廉能卓異、貪酷異常、則又有旌別之典、以示勸懲。具載于後。其有不時考察、及每年開報考語、皆為黜陟之地。故附列焉。凡外官三年朝覲。洪武十七年、令天下諸司官吏來朝。明年正旦、各造事蹟文冊、仍畫土地人民圖本、如期至京
36
邊遠及有事地方免朝覲。洪武十七年、令雲南遠在邊鄙。特免來朝

大明會典卷之三十三

283
凡工本鹽鈔。洪武十七年、定兩淮兩浙鹽工本鈔、每引二貫五百文。河間、廣東、海北、山東、福建、四川、每引俱二貫

大明會典卷之七十七

153
凡考試官。洪武十七年定、考試官皆訪明經公正之士、于儒官儒士內選用。官出幣帛、先期敦聘。主文考試二員、文幣各二表裏。同考試官四員、文幣各一表裏。在內應天府請。在外各布政司請
169
凡入場官員。洪武十七年定、一提調官。在內應天府官一員。在外布政司官一員。監試官。在內監察御史二員。在外按察司官二員。供給官。在內應天府官一員。在外府官一員。收掌試卷官一員。彌封官一員。謄錄官一員。書寫、於府州縣生員人吏內選用。對讀官四員。受卷官二員。以上皆選居官清慎者充之。巡綽監門□檢懷挾官四員。在內從都督府委官。在外從守禦官委官
188
凡應試。洪武十七年定、一三年大比、直隸府州縣、試於應天府。外府州縣、試於各布政司
208
凡科場應用物料。洪武十七年定、在京及各布政司搭蓋試院房舍、並供用筆墨心紅紙札飲食之類、皆于官錢支給、咨報戶部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七十七

56
洪武十七年

大明會典卷之二百十

6
凡禮部會試。洪武十七年、差監察御史二員監試。隆慶二年、添委二員搜檢

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二十三

5
凡本監觀星有盤、系洪武十七年造。又渾天、璇璣玊衡、簡儀、俱正統四年造。十一年奏准、簡儀修刻黃道等度、圭表壺漏、俱如南京舊制。又造晷影堂、以便窺測調品。景泰六年、造間儀銅壺。弘治二年奏准、渾天儀修改黃道度分。嘉靖七年奏准、立四丈木表測晷以定氣朔
21
凡造曆。以洪武甲子為曆元、仍依舊法推算、不用捷法。洪武二十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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