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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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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範圍: (萬曆)大明會典 |
條件: 包含字詞「洪武二十九年 (1396/2/10 - 1397/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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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卷之二》
4 | 國初設主事司務各四員、為首領官、有主事印。洪武二十九年、改主事為司官、革主事印、而司務亦止設二員。各部皆同 |
7 | 國初設子部四。曰總部、司封、司勳、考功、設郎中員外郎各一員。洪武二十九年、改四部為文選。驗封、稽勳、考功、四清吏司、以主事為司官。三十一年、添設文選司主事一員。正統十一年、添設考功司主事一員 |
115 | 國初設子部四。曰儀部、祠部、主客部、膳部、設郎中、員外郎、各一員。洪武二十九年、改四部為儀制、祠祭、主客、精膳、四清吏司。改首領官主事為司官、司各一員。正統六年、添設儀制祠祭二司主事各一員、協理司事。正統後、添設主客司主事一員、提督會同館。萬曆九年、裁革儀制祠祭主客三司主事各一員。十一年復設 |
《大明會典卷之三十九》
134 | 凡監生人等月糧。洪武二十九年、令天文生、月支食米六斗。歷事監生、月支米一石 |
《大明會典卷之四十四》
284 | 凡早朝奏事。洪武二十九年定、凡 |
300 | 面奏、及通政司類進本狀、各具手本、備開所奏事件、送禮科收照。次日將收到奏目、並各衙門送到奏題本狀、通具奏目、送司禮監交收、以候類進凡晚朝奏事。洪武二十九年定、凡晚朝。惟通政司六科給事中守衛官奏事。各衙門有軍情重事許奏。餘皆不許 |
《大明會典卷之六十七》
319 | 洪武二十九年定、所取女子、除富豪不用。其餘不問貧難之家、女子年十五二十歲者、送進灑掃宮院、曬晾幔褥、漿糨衣服、造辦飯食。許各家父母親送。賞鈔五十錠。其在京軍民之家、有女子、及無夫婦人、能寫能算者、不論貧富醜陋、皆許進用。賞與前同。不許將體氣惡疾、及已曾進到者、一概進來 |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二十》
45 | 凡為事官舍承襲。洪武二十九年令、祖從軍、父為事典刑、襲祖職。父從軍、兄為事典刑、襲父職。父從軍、就為事典刑者、發充軍 |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二十三》
48 | 凡倭賊。洪武二十九年令、各衛指揮千百戶、獲倭船一艘及賊者、陞一級。賞銀五十兩、鈔五十錠。在船軍士、生擒殺獲倭賊一人者、賞銀五十兩。陸地交戰、生擒殺獲一人者、賞銀二十兩 |
《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二十三》
21 | 凡造曆。以洪武甲子為曆元、仍依舊法推算、不用捷法。洪武二十九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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