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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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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範圍: 後漢書 |
條件: 提到「侍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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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帝紀第四孝和孝殤皇帝》
183 | 元興元年春正月戊午,引三署郎召見禁中,漢官儀:「三署謂五官署也,左、右署也,各置中郎將以司之。郡國舉孝廉以補三署郎,年五十以上屬五官,其次分在左、右署,凡有中郎、議郎、侍郎、郎中四等,無員。」禁中者,門戶有禁,非侍御者不得入,故謂禁中。選除七十五人,補謁者、長、相。 |
《卷七·帝紀第七孝桓皇帝》
3 | 建和元年春正月辛亥朔,日有食之。詔三公、九卿、校尉各言得失。戊午,大赦天下。賜吏更勞一歲;男子爵,人二級,為父後及三老、孝悌、力田人三級;鰥、寡、孤、獨、篤𤸇、貧不能自存者粟,人五斛;貞婦帛,人三匹。灾害所傷什四以上,勿收田租;其不滿者,以實除之。二月,荊揚二州人多餓死,遣四府掾分行賑給。沛國言黃龍見譙。夏四月庚寅,京師地震。詔大將軍、公、卿、校尉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各一人。又命列侯、將、大夫、御史、謁者、千石、六百石、將謂五官、左、右、虎賁、羽林中郎將也。大夫謂光祿大夫、太中大夫、中散大夫、諫議大夫。博士、議郎、郎官各上封事,指陳得失。博士掌通古今,比六百石。議郎比六百石。郎官謂三中郎將下之屬官也。有中郎、侍郎、郎中。又詔大將軍、公、卿、郡、國舉至孝篤行之士各一人。壬辰,詔州郡不得迫脅驅逐長吏。長吏臧滿三十萬而不糾舉者,刺史、二千石以縱避為罪。若有擅相假印綬者,與殺人同弃巿論。丙午,詔郡國繫囚減死罪一等,勿笞。唯謀反大逆,不用此書。又詔曰:「比起陵塋,作靜陵也。彌歷時歲,力役旣廣,徒隷尤勤。頃雨澤不沾,密雲復散,儻或在茲。易曰:「密雲不雨,自我西郊。」其令徒作陵者減刑各六月。」是月,立阜陵王代兄勃遒亭侯便為阜陵王。便,光武玄孫也,阜陵王恢之子,以順帝陽嘉中封為㪍遒亭侯,今改封也,遒音子由反。本傳作「便親」,紀傳不同,蓋有誤。郡國六地裂,水涌井溢。續漢志曰:「水溢壞城寺室屋,殺人。時梁太后攝政,兄兾枉殺李固、杜喬。」芝草生中黃藏府。漢官儀曰:「中黃藏府掌中幣帛金銀諸貨物」也。六月,太尉胡廣罷,大司農杜喬為太尉。秋七月,勃海王鴻薨,章帝曾孫也,樂安夷王寵之子,質帝之父也。梁太后改封勃海。立帝弟蠡吾侯悝為勃海王。乙未,立皇后梁氏。九月丁卯,京師地震。太尉杜喬免,冬十月,司徒趙戒為太尉,戒字志伯,蜀郡人也。司空袁湯為司徒,前太尉胡廣為司空。十一月,濟陰言有五色大鳥見于巳氏。續漢志曰:「時以為鳳皇。政旣衰缺,梁兾專權,皆羽孽也。」巳氏,縣名,屬濟陰郡,故城在今宋州楚丘縣也,古戎州巳氏之邑也。戊午,減天下死罪一等,戍邊。清河劉文反,殺國相射暠,欲立清河王蒜為天子;事覺伏誅。蒜坐貶為尉氏侯,徙桂陽,自殺。尉氏,縣,屬陳留郡,今汴州縣也。前太尉李固、杜喬皆下獄死。續漢志曰:「順帝之末,京都童謠曰:『直如弦,死道邊;曲如鉤,反封侯。』曲如鉤謂梁兾、胡廣等。直如弦謂李固等。」陳留盜賊李堅自稱皇帝,伏誅。東觀記曰江舍及李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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