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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索 "元統三年十一月 (1335/11/16 - 133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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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內容:
檢索範圍: 資治通鑑後編
條件: 包含字詞「元統三年十一月 (1335/11/16 - 133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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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七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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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臺宗正通練刑獄之官,分行各道,與亷訪審決天下囚。 十一月庚辰,勅以所在儒學貢士莊田租給宿衛糧。 詔罷科舉。初,薩哩特穆爾為江浙平章㑹科舉驛請考官供張甚盛,心不能平。及復入中書,首議罷科舉,乃論學田租可給衛士衣糧動當國者以發其機,又欲損太廟四祭為一呂,思誠等劾之而不報,薩哩特穆爾持議益堅。時罷科舉,詔已書而未用璽,參政許有壬力爭之,巴延怒曰:「汝風臺臣言薩哩特穆爾耶?」有壬曰:「太師擢薩哩特穆爾,在中書御史三十人,不畏太師而聴有壬,豈有壬權重於太師耶?」巴延意稍解,有壬乃曰:「科舉若罷,天下才人觖望」。巴延曰:「舉子多以贓敗」。有壬曰:「科舉未行時,臺中贓無算,豈盡出於舉子?」巴延曰:「舉子中可任用者,惟參政耳」。有壬曰:「若張起巖、馬祖常輩皆可任大事,即歐陽𤣥之文章,亦豈易及?」巴延曰:「科舉雖罷,士之欲求美衣食者,自能向學,豈有不至大官者耶?」有壬曰:「為士者初不事衣食,其事在治國平天下耳」。巴延曰:「科舉取人,實妨選法」。有壬曰:「今通事知印等天下凡三千三百餘名,今嵗自四月至九月,白身補官受宣者亦且七十三人,而科舉一嵗僅三十餘人,選法果相妨乎?」巴延心然其言,而其議已定,不可中輟,乃溫言慰解之。翊日,宣詔,特令有壬為班首以折辱之,有壬懼,禍不敢辭,治書侍御史溥化誚有壬曰:「參政可謂過河拆橋者矣」。有壬以為大恥,移疾不出。 甲申,太白經天。乙酉,巴延請內外官悉循資銓注,今後無得保舉澀滯選法,從之。 丙戌,太白經天。 甲午,以雅克特、穆爾唐其勢,達哩所奪髙麗田宅,還其王阿喇特納實哩。 戊戌,召前知樞宻院事富丹、實喇巴哈、薩爾迪格還京師。初,二人以帝未立,謀誅雅克特,穆爾為所誣貶,故正之。 太史屢言星文示儆,帝以世祖皇帝在位久,欲祖述之,辛丑,下詔改元,詔略曰:「惟世祖皇帝在位長久,天人協和,諸福咸至,祖述之意,良切朕懐。今特改元統三年,仍為至元元年」。監察御史李好文言:「年號襲舊,於古未聞,襲其名而不蹈其實,未見其益也」。因言時弊不如至元者十餘事,不報。好文録囚河東有李巴拜者殺人,而行兇之狀不明,凡十四年不決。好文曰:「豈有不決之獄如是其久乎?」立出之。王傅、薩圖喇以足蹋人而死,衆皆曰:「殺人非刃,當杖之」。好文曰:「怙勢殺人,甚於用刃,況因有所求而殺之,其情為尤重」。乃寘之死,河東為之震肅。 立常平倉。 是月,前中書平章政事、魯國公趙世延卒,年七十有七,諡「文忠」。世延歴事九朝,敡歴省臺五十餘年,負經濟之資,而將之以忠義,守之以清介,飾之以文學,凡軍國利病、生民休戚,知無不言,而於儒者名教尤拳拳焉。 十二月戊午,日赤如赭。 乙丑,上太皇太后尊號曰贊天開聖徽懿宣昭貞文慈佑儲善衍慶福元太皇太后。 丙子,安慶、蘄黄地震。 丁丑,西番賊起,遣兵擊之。 戊寅,蒙古國子監成。 是月,太白屢經天,嵗星晝見。 閏月丁亥,日赤如赭,凡二日。 中書平章政事薩哩特穆爾嘗指斥武宗,於是臺臣復劾之,而巴延亦惡其忤己,壬寅,流之于南安,人皆快之。尋卒。 是嵗,賜天下田租之半。 詔凡有妻室之僧,還俗為民。既而復聴為僧。 汴人張楨為髙郵縣尹,門無私謁,縣民張提領,尚任俠武,斷鄉曲,一日至縣,有所囑,楨執之,盡得其罪狀,里中受其抑者,咸來訴焉,乃杖而徒之。守城千戶狗兒妻崔氏,為小婦所譖,虐死,其鬼憑七嵗女詣縣訴楨,備言死狀,尸見瘞舍後,楨率吏卒即其所發土,得尸,拘狗兒及小婦,鞫之,皆伏辜,人稱其神明。 山東盗起,陳馬騾及新李,白晝殺掠。山東亷訪使達里瑪以為吏貪汙所致,先劾去之,而後上擒賊方略。朝廷嘉納之,即遣兵擒獲齊、魯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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