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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索 "景祐三年二月 (1036/3/1 - 1036/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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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內容:
檢索範圍: 資治通鑑後編
條件: 包含字詞「景祐三年二月 (1036/3/1 - 1036/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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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二

9
丙辰,詔翰林學士馮元、禮賔副使鄧保信,與鎮江節度推官阮逸、湖州鄉貢進士海陵胡瑗較定舊鍾律。瑗以經術教授呉中。范仲淹前知蘇州,薦瑗知音,白衣召對崇政殿,與逸俱命。 太常少卿、直昭文館開封扈偁言:「京師天下之本,而士民僣侈無法,室居服玩,競為華靡,珠璣金翠,炤燿路衢,一襲衣直,不翅千萬,請條約之」。壬戌,詔兩制與禮院同詳定制度以聞。 三月,復入中見錢,算請官茶法。凡商賈入錢于京師者,給南方茶。入芻糧于邊者,給京師及諸州錢。 乙未,御崇政殿,召輔臣觀所定鐘律。丙申,翰林侍講學士馮元等上秬黍新尺,別為鐘磬各一架。 戊戌,詔曰:「致仕官舊皆給半俸,而仕常顯者或貧不能自給,非所以遇髙年、養亷恥也。自今大兩省、大卿監、正刺史、閤門使以上致仕給俸如分司官,長吏嵗時以朕意勞賜之」。 權判戸部勾院葉清臣上疏,請弛茶禁,以嵗所課均賦郭鄉村人戸,其畧曰:「議者謂榷賣有定率,征税無彛,准通商之後,必虧嵗計。臣按管氏鹽鐵法,計口受賦,茶為人用,與鹽鐵均,必令天下通行,以口定賦,民獲善利,又去嚴刑,口出數錢,人不厭取,比於官自𣙜易,驅民就刑,利病相須,炳然可察」。詔三司與詳定所相度以聞,皆以為不可行。嘉祐四年卒行之。是月,李諮等請罷河北入中虛,佑以實錢償芻粟,實錢售茶,皆如天聖元年之制,又以北商持劵之京師,舊必得交引鋪保任并三司符騐,然後給錢,以是京師坐賈率多邀求,三司吏稽留為姦,乃悉罷之,命商持劵徑趣𣙜貨務騐實立償之錢。又言前已用虛估給劵者,給茶如舊,仍給景祐二年以前茶。又言天聖四年嘗許陜西入中茶商利之,爭欲售陜西劵,故不復入錢京師,請禁止,并言商人輸錢五分,餘為置籍召保,期年半悉償,失其期者倍其數,事皆施行。諮等復言:「奭等變法嵗損,利不可勝計,今一旦復用舊法,恐豪商不便,依託權貴,以動朝廷,請先期申諭」。於是帝為下詔戒勅,而縣官濫費自此少矣。 詔權停貢舉。 夏五月戊寅朔,范仲淹言:「臣近親奉徳音,以孔道輔曽言遷都西洛,臣謂未可也,國家太平,豈可有遷都之議?但西洛帝王之宅,負闗河之固,邊方不寜,則可退守,宜漸營廩食,陜西有餘,可運而下,東路有餘,可運而上,數年之間,庻幾有備?太平,則居東京通濟之地,以便天下,急難,則居西洛險固之宅,以守中原。易曰王公設險以守其國,此之謂也。先王修徳以服逺人,然安不忘危,故不敢去兵。陛下內惟修徳,使天下不聞其過,外亦設險使,四夷不敢生心,此長世之道也」。據仲淹乞修京城劄子云:景祐三年五月,初請修西京,今附見朔日。孔道輔去年八月以龍直知楚州。 丙戌,天章閣待制、權知開封府落仲淹落職,知饒州。仲淹言事無所避,大臣權倖多忌惡之。時呂夷簡執政,進者往往出其門。仲淹言官人之法,人主當知其遲速升降之序,其進退近臣,不宜全委宰相。又上百官圖,指其次第曰:「如此為序遷,如此為不次,如此則公,如此則私不可不察也」。夷簡滋不悅。帝嘗以遷都事訪諸夷簡,夷簡曰:「仲淹迂濶,務名無實」。仲淹聞之,為四論以獻,一曰帝王好尚,二曰選賢任能,三曰近名,四曰推委。大抵譏指時政。又言:「漢成帝信張禹,不疑舅家,故有王莽之亂。臣恐今日朝廷亦有張禹壊陛下家法,不可不早辨也」。夷簡大怒,以仲淹語辨於帝前,且訴仲淹越職言事,薦引朋黨,離間君臣。仲淹亦交章對,析辭愈切,由是降出。侍御史韓縝希夷簡意,請以仲淹朋黨榜朝堂,戒百官越職言事,從之。時治朋黨方急,士大夫畏宰相,少肯送仲淹者。天章閣待制李紞、集賢校理王質皆載酒往餞,質又獨留語數夕,或以誚質曰:「希文賢者,得為朋黨幸矣」。希文,仲淹字也。質嘗知蔡州,州人嵗時祠呉元濟廟,質曰:「安有逆醜而廟食於民者!」毀之,為更立狄仁傑、李愬像而祠之。蔡人至今號「雙廟」。 范仲淹既貶,諫官、御史莫敢言,秘書丞、集賢校理余靖言:「仲淹前所言事,在陛下母子夫婦之間,猶以其合典禮,故加優奬,今坐刺譏大臣,重加譴謫,儻其言未協,聖慮,在陛下聴與不聴耳,安可以為罪乎?汲黯在廷,以平津為多詐,張昭論將,以魯肅為麤踈,漢皇、呉主兩用無猜,陛下自親政以來,三逐言事者,恐非太平之政也,請速改前命」。壬辰,靖落職,監筠州酒税。 乙未,貶太子中允、館閣校勘尹洙為崇信軍節度掌書記、監郢州酒税。先是,洙上言:「臣常以范仲淹直諒不囘,義兼師友,自其被罪,朝中多去,臣亦被其薦論。范仲淹既以朋黨得罪,臣固當從坐,雖國恩寛宥,無所指名,臣內省於心,有靦面目。況余靖素以仲淹分踈,猶以朋黨得罪,臣不可幸於茍免,乞從降黜,以明典憲」。宰相怒,遂逐之。 戊戌,貶鎮南節度掌書記、館閣校勘歐陽修為夷陵縣令。初,右司諫高若訥言:「范仲淹貶職之後,遵奉勅榜,不敢妄有營救。今歐陽修移書抵臣,言仲淹平生剛正,通古今,班行中無與比者。責臣不能辨仲淹非辜,猶能以面目見士大夫,出入朝中稱諫官,及謂臣不復知人間有羞恥事,仍言今日天子與宰臣以迕意逐賢人,責臣不敢言。臣謂賢人者,國家恃以為治也。若陛下以迕意逐之,臣合諫,宰臣以迕意逐之。臣合爭范仲淹,頃以論事切直,亟加進用。今兹狂言,自取譴辱,豈得謂之非辜?恐中外聞之,謂天子以迕意逐賢人,所損不細。請令有司召修戒諭,免惑衆聴」。因繳進修書。修坐是貶。西京留守推官仙遊蔡襄作四賢一不肖詩傳。于時四賢指仲淹、靖、洙、修,不肖斥若訥也。泗州通判陳恢尋上章乞根究作詩者罪,左司諫韓琦劾恢越職希恩,宜重行貶黜,庻絶姦䛕。不報,而襄事亦寢。 光祿寺主簿蘇舜欽上疏言:「孔道輔、范仲淹剛直不撓,致位臺諫,後雖改他官,不忘獻納。二臣者,非不知緘口數年,坐得卿輔,蓋不願負陛下委注之意,而皆罹中傷,竄謫而去,使正臣奪氣,鯁士咋舌,目覩時弊,口不敢論。昔晉侯問叔向曰:國家之患孰為大?對曰:大臣持祿而不及諫,小臣畏罪而不敢言,下情不得上通,此患之大者。今國家班設爵位,列陳豪英,故當責其公忠,安可教之循黙,賞之使諫,尚恐不言,罪其敢言,孰肯獻納?物情閉塞,上位孤危,軫念于兹,可為驚怛!覬望陛下發徳音,寢前詔,勤于采納,下及芻蕘,可常守隆平,保全近輔,若詔榜未削,欺罔成風,則不惟堂下逺於千里,竊恐指鹿為馬之事,復見於今朝矣」。考異國史舜欽傳及舜欽集,皆稱乙亥詔書,誤也,今改之。舜欽集云:此疏以五月二十八日上,今附見月末。按景祐元年,舜欽登第,授光禄主簿,知䝉城縣。二年正月,丁父憂,三年五月上。此疏,居喪纔一年後,耳冒哀論事前言,故不以為譏,何哉? 六月戊申朔,許越州立學,仍給田五頃。 壬子,許階州立學,仍給田五頃。 甲子,許真定府、博州、郢州立學,各給田五頃。 壬申,䖍吉州水溢,壊城郭、廬舍,賜被溺家錢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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