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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範圍: 元史 |
條件: 包含字詞「至元六年二月戊申 (134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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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
13 | 二月甲申朔,詔權止今年印鈔。戊子,祭社稷。己丑,太陰犯昴宿。丙申,太陰犯太微垣。己亥,黜中書大丞相伯顏為河南行省左丞相,詔曰:「朕踐位以來,命伯顏為太師、秦王、中書大丞相,而伯顏不能安分,專權自恣,欺朕年幼,輕視太皇太后及朕弟燕帖古思,變亂祖宗成憲,虐害天下。加以極刑,允合輿論。朕念先朝之故,尚存憫恤,今命伯顏出為河南行省左丞相。所有元領諸衛親軍並怯薛丹人等,詔書到時,即許散還。」以太保馬札兒台為太師、中書右丞相,太尉塔失海牙為太傅,知樞密院事塔馬赤為太保,御史大夫脫脫為知樞密院事,汪家奴為中書平章政事,嶺北行省平章政事也先帖木兒為御史大夫。增設京城米鋪,從便賑糶。壬寅,詔:「除知樞密院事脫脫之外,諸王侯不得懸帶弓箭、環刀輒入內府。」癸卯,太陰犯心宿。乙巳,罷各處船戶提舉、廣東采珠提舉二司。丁未,太陰犯羅堰。立延徽寺,以奉寧宗祀事。罷司禋監。罷通州、河西務等處抽分按利房,大都東裏山查提領所。戊申,熒惑犯月星。己酉,彗星如房星大,色白,狀如粉絮,尾跡約長五寸余。彗指西南,漸向西北行。是月,福寧州大水,溺死人民。京畿五州十一縣水,每戶賑米兩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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