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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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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範圍: 冊府元龜 |
條件: 提到「王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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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六十九》
16 | 宋王韶之為黃門侍郎,駁員外散騎侍郎王實之請假事曰:「伏尋舊制,群臣家有情事,聽併給六十日。太元中改制,年賜假百日。又居在千里外聽併。請來年限,合為二百日。此蓋一時之令,非經通之旨。會稽雖塗盈千里,未足為難,百日歸休,於事自足。若私理不同,便應自表陳解,豈宜名班朝列,而久淹私門!臣等參議,謂不合間許,或家在河、雒及嶺南、沔、漢者,道阻且長,尤宜別有條品。請付尚書詳為其制」。從之。 |
《卷五百五十四》
27 | 宋王韶之,琅邪臨沂人。私撰《晉陽秋成,時人謂之「宜居史職」。即除著作郎,使續後事。 |
30 | 荀伯子,少好學,博覽經傳。為員外散騎侍郎、著作郎徐廣重其才學,舉伯子及王韶之並為佐郎,助撰晉史。 |
96 | 宋王韶之為黃門侍郎,領著作。韶之為晉史,序王詢貨殖。王欽作亂,詢子弘、欽、子華並貴,韶之懼為所陷,深結徐羨之、傅亮。南齊劉祥為長沙王鎮軍權諮議參軍,撰《宋書》,譏斥禪代。尚書令王儉密以啟聞,帝銜而不問。 |
《卷五百六十六》
14 | 宋高祖永初元年七月,有司奏:「皇朝肇建,廟祀應設雅樂,太常鄭鮮之等八十八人各撰立新歌,黃門侍郎王韶之所撰歌辭七首,並合施用」。詔可一云:韶之造四夏》,四章行禮一章,登歌二章,食舉十章,前後舞歌各一章。 |
15 | 十二月,有司奏:「依舊正旦設樂,參詳屬三省,改太樂諸歌舞詩。黃門侍郎王韶之立三十二章,合用教試日近,宜逆誦習,輒申攝施行」。制可。又改《正德舞》曰《前舞》,《大豫舞》曰《後舞》。 |
26 | 南齊太祖初為齊王,令司空褚淵造太廟登歌二章。建元元年,詔黃門侍郎謝超宗造廟樂歌詩十六章。武帝永明二年,尚書殿中曹奏:「太祖高皇帝廟神室《高德宣烈之舞》,未有歌詩,郊應須歌詩,郊應須歌辭。穆皇后廟神室,亦未有歌辭。案傅玄云登歌廟異其文,饗神七室同辭,此議為允。又尋漢世歌篇,多少無定,皆稱事立文,並多八句,然後轉韻,時有兩三韻而轉,其例甚寡。張華、夏侯湛亦同前式。傅玄改韻頗數,更傷簡節之美。近世王韶之、顏延之並四韻乃轉,得賒促之中。顏延之、謝莊作三廟歌,皆各三章章八句,此於序述功業,詳略為宜。今宜依之。郊廟之日,改降尊作主,禮殊宗廟。穆后母儀之化,事異經綸。此二歌為一章八句,別奏事奉御行」。詔可。尚書令王儉造太廟二室及郊配辭。 |
《卷六百十五》
11 | 王韶之為黃門侍郎,時東冶士朱道民禽三叛士,依例放遣。韶之啟曰:「尚書金部奏事如右,斯誠簡妄,一時權制,懼非經國弘本之令典。臣尋舊制,以罪補士,凡有十餘條,雖同異不紊,而輕重實殊。至於詐列父母死,誣罔父母,淫威亂破,義及劫此四條。厙盥業幟嬡死,聿鼐∷涓詞廡坦制,猶不足以塞莫大之罪。既獲全首,領大造已隆,寧可復?遂拔徒隸,緩帶當年,自同編戶,列齒齊民乎?臣懼此制永行,所虧實大。方今聖化惟新,崇本棄末,一切之令,宜加詳改。愚謂此四條不合加贖罪之恩」。侍中褚淡之同韶之三條,劫宜仍舊」。詔可。 |
《卷六百八十八》
37 | 宋王韶之為吳興太守,郡人潘綜少有孝行,綜鄉人祕書鑒丘繼祖、廷尉沈赤默以綜異行。廉補左右令史,除遂昌長,歲滿還家。韶之臨郡,發曰:「前被符孝廉之選,必審其人。雖四科難該,文質寡備,必能孝義邁俗,拔萃著聞者,便足以顯應明易」。又允稱「符旨。烏程潘綜,守死孝道,全親濟難。烏程、吳達,義行純至,列墳成行。咸積誠內淳,休聲外著,可並察孝廉,並列上州台,陳其行跡」。 |
《卷八百三十八》
84 | 王韶之,字休泰,瑯琊人。好史籍,博涉多聞。為黃門侍郎,領著作郎,領西省事。凡諸詔奏,皆其辭也。後為祠部尚書,領給事中,守七廟歌辭,詔之制也。有文集行於世。 |
《卷八百四十三》
71 | 王韶之為吳興太守,郡人王道隆兄道迄涉學善書,形貌又美,韶之謂人曰:「有子弟如王道迄,無所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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