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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索 "長慶壬寅年十月 (822/10/19 - 8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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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內容:
檢索範圍: 冊府元龜
條件: 包含字詞「長慶壬寅年十月 (822/10/19 - 822/11/17)」
Total 7

卷一百十五

132
長慶二年十月己卯,帝繇衣複道出城,狩於咸陽,即日還宮。十一月癸酉,幸華清宮,遂狩於驪山,即日還宮。武帝會昌六年十一月,幸涇陽,校獵白鹿原。

卷三百一

147
郭頰唚倫,謚季舅也。長慶二年十月,以殿中監遷為太子詹事,充閒廄宮苑使。
148
蕭洪,以帝舅檢校太子賓客。長慶二年十月,遷太子洗馬。

卷五百二

89
穆宗長慶二年十月,詔:「江、淮諸州旱損頗多,所在米價不免踊貴,宜委淮南、浙西、浙東、宣歙、江西、福建等道觀察使,各於本道有水旱處,取常平、義倉斛豆斗,據時估,減半價出糶,以惠貧民」。

卷五百五十四

78
路隨為翰林侍講學士,諫議大夫韋處厚為中書舍人。長慶二年十月敕:「隨處厚嘗在史館,才行可稱。伏以《憲宗實錄》未修,灼資論撰,宜兼充史館修撰,仍分日入史館,修實錄未畢之間,且許不入內署,仍放朝參」。
128
路隨為翰林侍講學士,諫議大夫韋處厚為中書舍人。長慶二年十月敕:「隨等常在史館,才行可稱。伏以《憲宗實錄》未修,切資論撰,宜兼史館修撰,其學士如故」。又敕後名侶匪嫖ご厚,且止後分日入史館,修實錄》未畢之間,且許不入內署,仍放朝參。至太和四年三月,隨以宰相監修國史,表上《憲宗實錄》,賜隨及見在史史官司封郎中蘇景裔、起居舍人陳夷行、屯田員外郎李漢、右拾遺蔣係各錦採銀器有差。

牛宏為吏部尚書撰周史十八卷。

44
路隋為翰林侍講學士、諫議大夫。穆宗長慶二年十月,敕隋及中書舍人韋處厚充史館修撰,修《憲宗實錄》,仍分日入史館,修《實錄》未畢之間,且許不入內署,仍放朝參。其實錄雖未絕筆,統例取舍,皆處厚創起。文宗朝,隋為中書侍郎平章事,監修國史。太和四年三月,隋表上《憲宗實錄》曰:「臣聞古者左史記言,右史記事,事為《春秋》。言為尚書,遠自軒皇,近惟列聖,其間睿哲文明之德,格天濟物之功,實賴記述,傳諸不朽。伏以憲宗皇帝承十一葉之基運,盪六十年之妖氛,神功單於無外,玄化光於有截。語儉德則漸水誨以垂訓,言憂勤則躬日昃而忘倦廣。聰明則惟恐其不聞,納忠諫則咸許其自達。群臣荷寬裕之德,黔首飽慈惠之仁。今之舉盛烈者,貞觀、開元、元和而已,誠宜垂諸簡牒,煥被縑緗。長慶二年,詔:監吩壯級,旁猍A13C],命翰林侍講學士臣處厚、臣趙暨、史官沈傅師、鄭水揮釵募等,分年編次實錄。屬中外多故,筆削未遑,或職秩處移,刊綴莫就。陛下丕承鴻緒,思弘祖德,前詔處厚,繼命臣隋,比因奏對,促令纂勒。臣今採處厚等所錄,又與見在史官蘇景允等心專訪遺,逸精加研,鏌員掀涔,建茲周歲,錯綜方就。謹撰《憲宗皇帝實錄》為四十卷,目錄一卷。謹隨表奉獻,雖元刂精極,思徒效其勤勞,而測海窺天,豈知其萬一無任悚惕兢慚之至。謹詣光順門奉進以聞」。詔報曰:「卿學貫《六經,窮《春秋》之微旨。業精五典,得簡冊之菁華。編年紀述於皇猷,記事備陳於王業。垂堯言而可法,彰禹績而有光。極思盡誠,宣我祖德。閱覽之際,虔感彌深。賜監修國史路隋及見在史官司封郎中蘇景允、起居舍人陳夷行、屯田員外郎李漢、右拾遺蔣係,各綿採銀器有差。隋又進《穆宗實錄》二十卷。文宗時,隋為門下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監修國史。太和五年,奏曰:「伏奉七月十七日敕,以《順宗實錄》頗非詳實,委臣等重加刊正,畢日聞奏者。臣奉宣尋以拜恩,亦取史本,欲加筆削。近伏見衛尉卿周居巢、諫議大夫王彥威、給事中李固言及史官蘇景允等各上章疏,具陳刊改非宜。又聞班行,以此論議頗眾。臣伏以史策之作,勸誡所存,事有當書,理宜歸實。匹夫美惡,尚不可誣,人君得失,無容虛載。聖恩以前實錄記貞元末數事,稍非摭實,蓋出傳聞,審知差舛,便使刊正。頃因坐日,屢形聖言,通計前後,至於數四。臣及宗閔、僧孺,亦以永貞已來,歲月至近,禁中行事,在外固難詳知。陛下所言,皆是接於耳目。既聞乖謬,因述古今,引前史之直,不疑盜嫂之言,及第五倫撾婦公之說,固多此比,難盡信書。所冀睿鑒,詳於聽言,深慎於行事。特此比類,上開聰明,特蒙降察,稍恕前謬。繇是近垂宣命,令有改修。臣等伏以貞觀已來,累朝實錄,有經重撰,不敢固辭,但欲粗刪深誤,亦固盡存諸說。宗閔、僧孺相與商量,緣此書成於韓愈。今史官李漢、蔣係皆愈之子婿,若遣參撰,或致私嫌。以臣職既監,奉亮釹、暾,及經奏請,事遂施行。今者寮庶競言,不如本起,表章交奏,似有他疑。臣雖至昧,容非自請,既迫群議,輒冒上聞。縱臣果獲修成,必懼終為時累。且韓愈所書,亦非出已,元和之後,已是相循,縱其密親,豈害公理,使歸本職,實謂正名。其實錄狀,伏望修示舊紀最錯者,宣付史官,委之修定。則冀聖祖垂休,永無慚於傳信。下臣非據,獲減戾於侵官。彰清朝立政之方,表公器不私之義。流言自弭,時論攸宜」。詔曰:「其錄中所書德宗、順宗朝禁中事,尋訪根柢,蓋起謬傳,諒非信史。宜令史官詳正刊去,其他不要更修,其餘依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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