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資料的標點符號由人工智能製作。此過程難免引入錯誤;若遇到標點錯誤,敬請自行修改。
檢索內容: |
---|
檢索範圍: 建炎以來繫年要錄 |
條件: 包含字詞「高麗仁宗十四年十二月甲午 (1136/12/25)」 |
Total 2 |
---|
4 | 紹興六年十有二月甲午朔,徳音降廬光濠州、夀春府雜犯死罪已下囚,釋流已下,制曰:「朕以眇質,獲承至尊,念國家積累之基,遭外侮侵陵之患,誠不足以感移天意,徳不足以綏靖亂源,致彼叛臣,乘予厄運,頻挾敵勢,來犯邊隅,直渡淮濱,将窺江滸,所賴諸將協力,六師爭先,雖逆雛暫逭於天誅,而匹馬莫還于賊境,載循不道,深惻于心,俾執干戈,皆朕中原之赤子,重為驅役,亦有本朝之舊臣,廹彼暴虐之威,陷兹鋒鏑之苦,繇予不徳,使至于斯,申戒官司,務優存沒,知朕興,懷扵兼愛,本非得已而用兵,宜錫茂恩,以蘇罷俗」。赦文學士朱震所草也。 詔行宮留守秦檜令赴行在所奏事。張浚以檜在靖康中建議立趙氏,不畏死,有力量可與共天下事,一時,仁賢薦檜尤力,遂推引之。趙鼎既與浚不咸,左司諫陳公輔因奏劾鼎。至是,徳音既下,鼎復求去,上愀然不樂,曰:「卿只在紹興,朕他日有用卿處」。 是日,臨安火,所燔幾萬家。詔以米一千斛賜被火之家貧乏者。乙未,詔左修職郎陳最已降溫州軍事判官,指揮勿行。初,最既為端明殿學士、知溫州李光所辟,而侍御史周秘言:「令太中大夫、知州帶一路鈐轄,許辟本州官一員格軍事判官,差從事郎已上為一,陳最而廢二法,豈今日之所宜。若謂光為侍從,可以創乞,則今待制以上典藩者尚多,為衆起例,尤為不可」。乃罷之。 右宣義郎、通判鄧州党尚友充湖北、京西宣撫司幹辦公事,用岳飛奏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