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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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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範圍: 建炎以來繫年要錄 |
條件: 包含字詞「紹興十七年三月甲申 (1147/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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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五十六》
21 | 辛巳,秦檜奏州縣和買率以二月起催,非便。上曰:「二月間蠶猶未生,使民何以應辦?」檜奏須依舊限,上可之。詔自今使囬並計程赴行在。時權戸部侍郎邊知白賀金國正旦還,已渡淮,乆之未至,上慮其擾人,乃有是命。壬午,御史臺檢法官余堯弼、司農寺主簿宋敦朴、宗正寺主簿張杞並為監察御史。把浮,梁人也。甲申,中書舍人、權直學士院錢周材兼實録院,修撰,秘書省校書郎沈介面對,言:「陛下勤恤民隱,於郡邑近民之吏尤所注意,守貳、縣令以民事抵罪者,不復任以親民,聖恩宏覆,天下幸甚!臣愚竊謂郡邑之吏,朝夕奉行,莫匪民事,一有詿誤,無復自新,而又元降指揮,罪無定名,有司承用者,不為之區別,凡渉民訟,一切坐之,其於輕重之差,公私之辨,類或未盡,欲望詔加刋定,凡侵漁百姓以抵贓私者,蔽以前令。其或雖縁民事,罪止公坐,則自如常律,庶幾仰稱陛下愛民慎罰之意」。事下刑部看詳,後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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