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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範圍: 建炎以來繫年要錄 |
條件: 包含字詞「紹興二十三年四月辛巳 (1153/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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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六十四》
24 ![]() | 丙子,右朝奉大夫張柄復為大理少卿。辛巳,詔:「諸州編管、覊管人,在法止許月赴長吏㕔呈驗。聞比來囚禁鎻閉,甚於配𨽻,可令遵守成憲。如走失捉獲人,即具名申尚書省,別作行遣」。臣謹按是時朝士如胡銓、吳元美士人如智浹等,以秦檜所擠編管者甚衆,所在望風,以流人為竒貨,多捃辱之。今此指揮日歴,但云有旨,則是出自上意,非由臣下及官司陳請也,故表出之。乙酉,詔利州歲鑄錢以九萬緡為額,視舊額減五分之二,二十五年七月丁巳所書可參考。仍並鑄折二錢。丙戌,太師、尚書左僕射秦檜言:「臣昨者京城獨入議狀,不隨衆人推戴。張邦昌,寔人臣分義,不得不然。其後邦昌同門壻朱勝非及妻家使臣換文資,程昌㝢相與協謀,極力排擯,蹤跡詭險,欲蓋彌彰。昌㝢任鼎州鎮撫使,日於不係所管邵州擅取常平錢米,本州守法未敢起發,乃移文欲遣軍馬就食其䟦扈不軌,何異李允文等?朝廷以軍興隱忍未發,昌㝢懐不自安,乃於勝非再相之日,以自己所得詔書刻置鼎州㕔事,又於碑文,公肆誕言,掩其私交之迹,歸非於上,今勝非昌㝢雖死,其徒實繁,隂謀未己,伏望聖明降鍳,若昌㝢不當以己事列置公㕔,即乞明降指揮,以上件碑石,別刻本州所受詔書,庶允衆聽」。從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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