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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索 "紹興二十六年正月戊辰 (1156/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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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內容:
檢索範圍: 建炎以來繫年要錄
條件: 包含字詞「紹興二十六年正月戊辰 (1156/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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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七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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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卯,右朝請郎孟充知大宗正丞。翌日,又以其弟右宣義郎嵩為軍器監主簿,二人皆忠厚子也。戊辰,執政進呈諸州除免黃河竹索錢,因及鄭作肅昨因乞蠲免竹索錢,宰臣見怒,致臺臣論列取勘。上曰:「君相之職,本以為民,民間利病,豈可不理?」又進呈戶部供具到諸路拖欠紹興二十一年、二十二年錢物,欲行除放。上曰:「若只倚閣,州縣夤縁為姦,又復催理擾人,即與除放,甚善」。 樞密院編修官呉棣言:「頃因臣僚建議増置民事之科,應緣民事被罪者,並不得注知州軍、通判、知縣、差遣。夫守令通判親民之官,茍有所犯,未有不干涉於民者,使其人實由姦貪而犯贓私之罪,則坐以重法,固不足恤。萬一素行廉勤,偶陷公過,而或傳致於民事,遂令終身不入親民之選,則人才必有廢棄者,豈不重可惜哉!又況刀筆之吏,因此執疑似之迹,故生沮難,或致交通賄賂,為害不細,一時權臣欲專予奪之柄,故不肯遽罷,但令申取朝廷指揮,殊不以紊亂祖宗法度為意。欲望睿㫖,將吏部民事一條早賜蠲除,所有百官注擬及公私贓罪格法,並依舊制施行,庶幾法令簡明,易於遵守」。從之。 左朝議大夫、直秘閣趙令詪陞秘閣修撰、知台州。令詪既封安定郡王,至是以爵讓其從兄令衿,故有是命。 宜州觀察使、知金州姚仲為清逺軍承宣使,以積閥遷也。 詔昭化軍承宣使、知閤門事錢愷所生母太碩人田氏特封永國太夫人。張遇之寇真州也,秦魯國大長公主家人頗為所掠,故田氏亦失所在。其後愷於淮南求得之。至是,愷以任子恩四資,請益其母封號,遂有是命。 戶部言:「今年分民戶畸零租稅,欲令依見行條法折納價錢,如願與別戶合鈔納本色者聽。秦檜之未薨畫者,令州縣不得合零就整。元㫖在去年十月。至是,兼權侍郎鍾世明以為恐奉行牴牾,卻致擾民,遂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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