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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範圍: 建炎以來繫年要錄 |
條件: 包含字詞「紹興二十六年三月丁卯 (1156/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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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丁夘,工部言:「浙江、福建路嵗起物料,欲以三分為率,減免一分。軍器所工匠,除見役八百六十四人,依舊外諸州發到一千五百四人,亦以三分為率,減放一分」。執政進呈,上曰:「工匠可減二分,仍給路費」。 右朝請大夫董苹為尚書金部郎中。苹知汀州。代還,入對,論生財、節財、移用、除弊四者,理財之先務,諸州貢賦有殊,項目不一,利病之實,難以盡知,欲望訓諭監司、郡守及在職之臣,各以本職財計之利病來獻,委官看詳,擇其可行者,委本路不干礙官措置以聞,積之嵗月天下之財計,盡歸掌握,無失陷之弊,侵蠧妄用之私矣。詔如所奏,遂有是命。苹又言汀、贛二州相去五百里,民輕生喜盗,多於農隙,聚衆私販,乞於兩州之間,以㑹昌縣為軍,別割二縣以𨽻上,曰:「朕知贛之利害詳矣,縁置郡兩江之間,城勢頗下,城外皆髙山,每愚民作過,即登髙而視州中兵出,多即走避,少則來敵,今莫若於髙處屯軍以占地利,縁軍在城外,不見市井,亦自省費,其添置軍,令兩路監司相度」。後亦不果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