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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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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範圍: 建炎以來繫年要錄 |
條件: 包含字詞「紹興二十六年四月戊子 (115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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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戊子,詔增溫州解五人台、婺州各三人,靜江府、明處湖衢嚴福徽秀汀賔、融州各二人,以三郡終場二百人已上始解一人,而靜江及諸州百人始解一人也。其四川諸州,令漕司取㑹,視此數而增之。先是,尚書省言諸郡解額多寡不均,詔禮部參酌均定,申省取㫖。及是進呈,上曰:「解額窄處,自當量與增添,寛處卻不可減,皆欲優之也」。乃命行下。 秘書少監楊椿入對,言:「湖北一路經冦盗最多之處,陛下特降詔令,蠲科徭,省力役,而累年以來,田疇不加闢,戶口不加多,視他路最為凋弊。所以然者,本路諸縣才見有請佃之人未得食新,例皆抑令輸稅,既而差夫配馬,無名之征,取之紛然,民不聊生,流移轉徙,臣竊痛之。欲乞詔湖北一路,凡字民之官以招誘戶口、開墾田疇,立為課最」。上曰:「已令勸誘四川農民至湖外耕鑿,官給牛具,賞罰自不可廢」。椿又言:「近兩降赦文籍沒田産之人,並令所屬具情犯條法申提刑司審覆得報,方許拘籍,而所至猶有不遵赦令者,蓋縁未曾立法斷罪故也。望詔有司申嚴行下,如是違法籍沒罪人財産,及不先申提刑司審覆得報便行拘籍者,科以某罪,監司不覺察者降一等」。上曰:「此須立法斷罪,但刑名不必太重,貴在必行耳」。 左中大夫董弅知婺州。 左中奉大夫蓋諒知池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