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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索 "紹興二十六年四月戊戌 (1156/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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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內容:
檢索範圍: 建炎以來繫年要錄
條件: 包含字詞「紹興二十六年四月戊戌 (1156/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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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七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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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戌,置六科以舉士:一曰文章典雅可備制誥,二曰節操公正可備臺諌,三曰法理該通可備刑讞,四曰節用愛民可備理財,五曰剛方豈弟勞績著聞可備監司郡守,六曰知機識變智勇絶倫可備將帥,命侍從嵗舉之,如元祐中司馬光所請。先是,侍御史湯鵬舉言:「今明詔侍從各舉所知,倘或薦之不慎,而臺諫當議。論者必曰禁從方薦賢,而言者遽及之,是有心於責備,不容朝廷用一士也。如是,則臺諫虛設矣。今輙條具六科以備采擇,乞俾薦者隨其才而舉之,後有改節,願坐繆舉之罪。詔吏禮部討論,至是行下。 慶逺軍承宣使、提舉佑神觀呉蓋為寧武軍節度使。 右正言凌哲言:「臣聞昔漢髙祖入關,悉除秦法,與民約法三章耳,所謂殺人者死,實居其首焉。司馬光有言:殺人者不死,雖堯舜不能致治。斯言可謂至當矣。臣竊見諸路州軍勘到大辟,雖刑法相當者,類以為可憫奏裁,遂獲貸配,前此臣僚累曾論列,而比年尤甚,無他居官者無失入坐累之虞,為吏者有放意鬻獄之幸,上下相䝉,莫之悛革,貸死愈衆,殺人愈多,殆非辟以止辟之道也。臣嘗取㑹到,自去嵗郊祀後,距今大辟奏裁,無慮五十有餘人,姑摭其略而言之,汀州雷七、處州徐環兒、常州郭公彥、䕫州冉臯,此四人者,情理兇惡,實犯故殺鬬殺之條,葢常赦所不原者,於法既無疑慮,於情又無可憫,今各州勘結刑寺㸔詳,並皆奏裁貸減,彼殺人者可謂幸矣,顧被殺者含恨九原,不知何時而已也?臣恐強暴之風,日以滋長,善良之人,莫能自保,其於政刑,為害非細,欲望特降睿㫖,應今後諸州軍大辟,若情犯委實疑慮,方得具奏,其情法相當,實無可憫者,自合依法,申本路憲司詳覆施行,不得一例奏裁。當職官吏及刑寺,日後將別無疑慮,情非可矜,奏案輙引例貸減,以破正條,並許臺諫彈劾,嚴寘典憲,庶使用刑咸得平允,惡人重於犯法。臣又契勘大辟所犯,未有不因財氣鬬詈而致死者,今有司但以先曾詈人,一句打人一拳,便以為可憫奏裁,如此則故殺鬬殺條令皆可廢矣,惠姦長惡,莫大於此,伏望聖慈詳酌施行」。從之。 敷文閣待制陳桷落職,右正言凌哲論桷始以從軍冒賞,躐居華近,頃縁大臣之妻及子好方士之說,桷因以奉道為名,至書符主醮,邀取厚賂,交結豪富,多受寄産,茍賤不㢘,故有是命。 戶部尚書韓仲通言:「今斗米為錢,不滿二百,正宜積穀之時,如輦轂之下,諸軍雲屯,仰哺太倉,終嵗之用,亦有餘數,若嵗取所餘之數,别置倉廩貯積,以一百萬石為額,常以新易陳闕,即補之。遇有水旱,助給軍食,減價出糶,以資民用,實為經久之利」。從之,仍以豐濟為名。 左承議郎、新通判撫州張洙行國子監丞。洙召對,乞士人雖不預鄉飲酒者,皆許赴試。事下禮部。其後禮部言:今後科舉欲並依舊法,其鄉飲酒禮願行於里社者,聼從其便,仍不許官司干預。從之。 左奉議郎、新通判安豐軍王時升行司農寺丞。時升召對,論淮南州縣地皆膏腴,今邊鄙寧息日久,然地未盡闢而民不加多者,蓋縁有有其地而無其力者,有有其力而無其地者,且如豪彊土著之人,虛占良田有及百頃者,其實力不足以遍耕也,貧窮流寓之民,襁負而至,而近郊之田盡為豪強虛占,唯有僻逺去處,人跡希少,雖欲開墾,勢不可得,欲望不問官私田畆但係荒閑者,並許人指請開耕,雖曾經開墾,而見今復致荒閑者,亦許剗佃。詔戶部看詳申省,其後本部請未耕種官田,限二年盡行開墾耕種,如限滿有未種田畆,即依臣僚所請,許諸色剗佃,其京西路亦乞於此施行,從之。時升,綱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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