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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索 "紹興二十六年八月 (1156/8/18 - 1156/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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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內容:
檢索範圍: 建炎以來繫年要錄
條件: 包含字詞「紹興二十六年八月 (1156/8/18 - 1156/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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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345 紹興二十六年八月九月

卷一百七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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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二十有六年八月庚午朔,樞密院檢詳諸房文字陳正同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 尚書吏部郎中葛立方守左司郎中。 尚書吏部郎中汪應辰守右司郎中。 右朝奉郎齊旦特追兩官勒停。旦甞提舉淮東常平茶鹽公事,既罷去,代者朱冠卿奏其在任一年半失陷錢課,共為錢二百八十六萬餘緡,又不法十五事,朝廷委官究實,乃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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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未,尚書司封員外郎劉章為樞密院檢詳諸房文字左朝奉郎、知太平州章厦提舉江州太平興國宮,從所請也。 右朝奉大夫、新知秀州向伯奮言:「臣甞觀一州一路之間,無不以財用為先,催科之急,民大受弊。望特委近臣取諸路州軍每年用度出入之數,稽其失陷,革其妄用,有餘者取之,不足者稍蠲。以子之以入,制出皆使粗給,尚有敢非理擾民者,重置於法,則斯民受無窮之賜」。詔戸部看詳申省。其後,本部言:「欲委諸路轉運司行下所部州軍,遵依見行條法,常切鈐束,不得非法科擾,及取見行州軍財賦每年支收出入實數,稽考有無侵欺,失陷輕費妄用開具供申省部審實,參酌施行」。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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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申,宰執進呈大理寺主簿郭淑轉對論差役事,上曰:「自有成法,不湏更改。今祖宗法令無不具備,但當遵守。比來輪對及之官得替上殿官,多是無可奏陳,致有率意欲輕變成法,有司看詳,尤宜詳審。朕觀漢史,曹參遵蕭何畫一之法,而漢大治,蓋何所定律令既已大備,若徒為紛更,豈所謂治道貴清浄耶?」 吏部狀:「《紹興令》,諸奉制書權攝職任者許舉官,他郡官在所部權攝,而非制書所差者,不得薦舉。紹興二十五年,續降指揮,諸路應兼權監司,並許依正官例薦舉,內權職司之人,許作職司收使。今來諸路監司往往差足,其前件指揮難以遵用,欲依舊法施行」。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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