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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索 "紹興三年八月己酉 (113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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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內容:
檢索範圍: 建炎以來繫年要錄
條件: 包含字詞「紹興三年八月己酉 (113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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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十七

25
丙午,起居郎孫近守中書舍人、起居舍人曾統,守起居郎秘閣修撰知䖍州侯延慶復為起居舍人,尚書左司員外郎劉岑守秘書少監。 直寳文閣、知郴州趙不羣移知宣州,左朝奉大夫趙康直改知泰州。泰州自分鎮後,就用武將張榮為守,及是始命文臣。 左宣教郎杜巖送廣州居住,巖自宜都與其孥乘舟至姑孰,朝廷聞之,命官䕶送至行在而後遣之。巖兄嵩昆中道亡去,求之不獲,既而奔偽齊。紹興七年十一月,金人差除數內有杜嵩。 故責授海州團練副使朱師服追復集英殿修撰,以元祐黨人故也。師服,海州人。紹聖,中書舍人,待制以上第四十九人,五年六月乙卯追奪。丁未,浙西提舉茶鹽司言:「本路諸縣去冬住賣鹽錢塘縣四十六萬餘斤,比遞年增三十七倍。建德縣二十七萬餘斤,比遞年虧六分,乞賞罰」。詔兩縣當職官減展磨勘年有差。 初,張浚承制以㕘議官寳,文閣學士程唐籌邉有勞,進秩一等,回授其子登仕郎敦復為承務郎。命既下,論者以為吏部改官格法甚嚴,雖見任宰臣,回授轉官,亦無改官之例,乞改正。乃詔循、敦復二資。戊申,罷江、浙等路轉運司。給事中黃唐傳言:「自置司以來,催發上供所增錢三十餘萬緡、黃金千五百餘兩、米二十二萬斛、絹二十餘萬匹,綿亦稱是,不知何名而遽罷之?若罷此司而上供愆期,定復分遣郎官四出催刷,是徒為擾擾紛紛,虧損國體,利害甚明,望賜詳酌」。詔以次官書讀行下。 初,責授黃州團練副使孟揆寓居梧州,多市官鹽以規利,至潯州為監税,左宣教郎韓璜所發,州以私鹽論罪,揆愬於朝,詔廣西提㸃刑獄董弅定奪弅言,揆雖以詭名市官鹽為詞,而在法犯𣙜貨不得根問買處,合從私販,法事下𣙜貨務,提領官張純言:「廣西鹽係官販官賣,即無不許隔越州府貨買之文。都省勘㑹,恐官司實有用情,令本路漕臣依公究實申省,如敢觀望,重寘典憲」。其日辛卯也。至是,侍御史辛炳言:「揆若轉買客人官鹽,自有文引照騐,今既無文引,無可體究,適所以彰朝廷用情廢法之失,逺方官司祗有觀望,朝廷之理,必不觀望州郡勘司,按揆父子兄弟,叨受國恩,前此坐罪貶責,例當籍沒家貲,巧計避免,今以私販獲敗,天實誅之,公朝成法,每以私意廢輟,不可不戒」。乃詔潯州速具案以聞,俟至取旨。著此以見臺諌攻呂頤浩本末。按炳奏潯州已於去年七月二十一日具案聞奏,至今踰年,方令刑部促潯州奏案,不知何謂四年六月庚子行遣。 詔故朝請郎陳伯疆特官一子伯疆事,上皇為右正言,以忤權倖廢,及是,用其家請而命之。中書舍人張綱論伯疆之死已三十年,前此未嘗敘雪,今遽推恩其子,異日死於謫籍者,援以為例,將何以止之?」朱勝非曰:「伯疆以直忤蔡京而被黜,今公議已開,理當推恩,蓋綱失於取㑹」。上曰:「伯疆固直第,朝廷未嘗辨雪,致綱有言。今欲直伯疆之寃,當先令辨正也」。十一月丁卯,寢命。五年三月乙亥,再推恩。己酉,給事中黃唐傳言:「近下求言之詔,未聞有畫一奇出一䇿者,而告論州縣及訴人之過,則多有之,此非陛下求言本意。望降詔旨,應自今上書言事,毋有所諱,惟不許因書告訐它人過失」。詔檢皷院榜諭。 殿中侍御史常同言:「陛下乘此艱難,注意在將,而二三將臣不能協心共謀,以濟國事。邇者滛雨害稼,地震輔郡陰盛之象,殆謂此也。悉由幕府謀議之官,以妄言激怒主帥,贊畫無狀,理宜罷免」。詔以付諸將,同所言,蓋指劉光世、韓世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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