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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索 "紹興四年正月丙辰 (11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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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內容:
檢索範圍: 建炎以來繫年要錄
條件: 包含字詞「紹興四年正月丙辰 (11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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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十二

5
丙辰監察御史劉大中行右司諫。 尚書刑部員外郎潘致堯主管江州太平觀。致堯之罷,似為接伴失職,當考。 詔右朝奉郎、通判壽春府盧伸赴行在。旣至,停其官,潯州編管。伸編管在此月己巳,坐先謫潮州不赴貶也。然伸通判壽春,不知何從得之,當考。丁巳,朱勝非等奏稟國書意,上曰:「意當如此,乃朕一己之見,卿等更覺盡底藴」。勝非等頓首謝。戊午,以法慧寺為秘書省。 詔宣州奏檀偕殺人疑慮獄案,令刑部重別擬斷,申尚書省,偕倬兄也。先是,有葉全三者,盜其窖錢,偕令耕夫阮授、阮㨗殺全三等五人,棄屍水中,當斬,屍不經驗奏裁,詔授捷杖脊,流三千里,偕貸死決杖,配瓊州。孫近為中書舍人,言偕殺一家五人,雖不經驗,而證佐明白,別無可疑,貸宥之恩止及一偕而被殺者五人,其何辜焉!乃命重別擬斷。始近之提㸃浙東刑獄也,紹興民俞富因捕盜而并斬盜妻,近奏富與盜,别無私讐,情實可憫,詔貸死,去年三月戊寅。故法寺援之近言富執本縣判狀,捕捉刼盜、殺拒捕之人并及其妻女,而偕私用威力拘執打縛被殺者五人,所犯不同。刑部亦言:右治獄近斷,孫昱殺一家七人,亦係屍不經驗,法寺為追證,分明不用疑慮奏裁,何不依例?法寺堅執不移,詔御史䑓看詳定奪。今年二月戊子。既而侍御史辛炳等言偕係故殺,衆證分明,又已經委官審問,以近降申明條法,不應奏裁。輔臣進呈朱勝非言曰:「疑獄不當奏而輙奏者,法不論罪。而孫近以宣州有觀望,欲併罪之」。上曰:「宣州可貸,今若加罪,則後來州郡實有疑慮者,亦不復奏陳矣」。乃詔偕論如律。大理寺當職丞、評、刑部郎官皆贖金有差。進呈在三月甲子,今併書之。知鼎州程昌㝢遣統制官杜湛與荊湖制置使王𤫉所留綂制官王渥等共引兵撃楊么,己未,破真皮寨,獲其舟三十艘,湖中小冦始懼。熊克小歴作鼎、澧州鎮撫使程昌㝢。按昌㝢紹興元年春已改除湖南安撫,二年又去安撫,名為提舉鼎、澧等州兵甲公事,此時鼎、澧無鎮撫使,克誤也。辛酉,章誼、孫近入對。 初,知樞宻院事張浚既至荊南,上書引咎,乞罷政,且請俟至潭州道路無虞,即赴臨安府待罪,詔不許。是日殿中侍御史常同請對,論浚:以大臣之貴,當閫外之權,付與之專,幾半天下,事功不就,受代而歸,今乃聞命踰年,故為留滯,不䖍君命,莫甚於斯,望嚴賜戒,督星夜馳,速還闕下。壬戍,詔浚疾速赴行在。自是言者稍稍論浚矣。浚於是月甲寅奏至,今併書之。甲子左文林郎、新勅令所刪定官孫邦為左朝奉郎,充奉使書狀官,用章誼等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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