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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索 "紹興六年十一月辛未 (113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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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內容:
檢索範圍: 建炎以來繫年要錄
條件: 包含字詞「紹興六年十一月辛未 (113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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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六

22
庚午,詔張浚召還行在所,令學士院降詔。上又別賜手書,遣內侍勞問,仍以端石硯筆墨刀劒犀甲賜之。辛未中書舍人直學士院兼侍講陳與義翰林學士趙鼎事實曰:張浚旣因羣小離閒,遂有見逼之意。㑹中書舍人陳與義不樂于鼎,遂傾心附之,乃以資善引范沖之說告之,浚以為竒貨,劉子羽與聞其事,嘗為人言之。 左司諫陳公輔請措置宮廟之官,毋使太濫,曽任侍從以上俸給,優者捐之,曽經除名編置,罪惡重者罷之,百官祿料米麥數多,亦當酌中例與折減。詔堂除、宮觀,依已得㫖,除見任郡守前侍從外,非吏部格者,令御史臺彈奏。癸酉,湖北京西宣撫副使岳飛,奏依奉處分徃江州屯駐。上曰:「淮西旣無事,飛自不湏更來」。趙鼎曰:「此有以見諸將知尊,朝廷凡所命令,不敢不從」。上曰:「劉麟敗北,朕不足喜,而諸將知尊朝廷為可喜也」。熊克小歴先是詔湖北、京西招討使岳飛駐江州,癸酉,飛奏已至。按此止是飛起發未至江州也。上語云「飛自不湏㬰來,則必止其行矣」。當考。丙子左朝請大夫直秘閣、新知宣州李健,右中大夫、直秘閣、新知袁州汪召嗣,並降一官,放罷。健等為劉光世軍中謀議官。金之入犯也,自廬州遁歸,且勸光世退保采石。至是,張浚言健等久在軍中,坐食厚祿,倉皇南渡,上下觧體,故罷之。中書舍人董弅奏二人議罪施行,當坐軍法,今日正大明賞罰,以警中外之時,不容輕貸。乃又降一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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