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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範圍: 建炎以來繫年要錄 |
條件: 包含字詞「紹興七年三月辛巳 (1137/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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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辛巳,鎮南軍節度使、開府儀同三司、新兩浙西路安撫制置大使、兼知臨安府呂頥浩為少保、兼行宮留守,頥浩不稱判府事,失之也。先是,潭州學廢,頥浩出羡錢五千緡付學官,葺治州東之二十里,因諸山之泉,築堤儲水,曰龜塘,溉田萬餘頃,嵗乆堙廢,頥浩募饑民補築之,至是請帥臣劉洪道續其事,上皆許焉,頥浩浹旬間三入對,比至臨安,䖏事甚有緒,豪右莫敢犯禁,時已命百司漸赴行在所,謂留守司名存而已。 召觀文殿學士、提舉萬夀觀、兼侍讀、行宮留守孟庾赴行在。庾在臨安,軍士嘗有為飛書怖之者,庾因盛陳兵自衛浙江竝海漁火,夜眀庾以為冦,至大驚,一城震恐,事聞,故罷去,尋命庾知婺州。 尚書吏部員外郎辛次膺為荊湖北路轉運判官。 左通直郎、都督府幹辦公事張斛知桂楊監。壬午,武功大夫、忠州團練使、閤門宣賛舎人范溫添差兩浙東路兵馬鈐轄,依舊鎮江府統轄人兵。癸未,中書奏:「銓量監司、守貳資格,應監司、知州見帶職名及嘗任館職,若監察御史以上、通判、曽任職事官,及得旨陞擢人竝,更不銓量,其餘通判資序人任監司,節鎮知州,次任知縣資序人,任知州軍、通判,竝依舊。其不應逐項資格及嘗犯贓罪笞私罪,徒與贓罪論列,停替人並罷,願就宮觀者聴」。先是,有詔中書後省、御史臺銓量監司守貳,而中書言未有立定資格,故申眀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