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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範圍: 建炎以來繫年要錄 |
條件: 包含字詞「紹興七年四月癸丑 (1137/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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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壬子,張浚辭往太平州淮西視師,浚因論劉光世以八千人為回易,沈與求奏:「臣聞光世之去,嘗語人以陶朱公自比是,誠可以致富矣。浚等論范蠡之賢,人所難及,上曰:蠡固賢,朕謂於君臣之義猶有所未盡也」。先是,左司諫陳公輔請對,上因語及岳飛事,公輔退,上疏言:昨親奉聖語說及岳飛,前此採諸人言,皆謂飛忠義可用,不應近日便敢如此,恐別無他意,秖是所見有異,望陛下加察。然飛本麤人,凡事終少,委曲臣度其心,往往謂其餘大將,或以兵為樂,坐延嵗月,我必欲勝之,又以劉豫不足平,要當以十萬橫截敵境,使敵不能援,勢孤自敗,則中原必得,此亦是一說,陛下且當示以不疑,與之反復詰難,俟其無辭,然後令之曰:朝廷但欲先取河南,今淮東、淮西已有措置,而京西一面緩急頼卿,飛豈敢拒命?前此朝綱不振,諸將皆有易心,習以為常,此飛所以敢言與宰相議不合也。今日正宜思所以制之,如劉光世雖罷,而更寵以少師,坐享富貴,諸將皆謂朝廷賞罰不明,臣乞俟張浚自淮西歸,若見得光世怯懦不法,當明著其罪,使天下知之,亦可以警諸將也」。 詔羣臣俟祔廟畢,純吉服卒哭日,建康、臨安府禁屠宰三日,大小祥,諸路州縣禁樂七日,屠宰三日。初,禮官奏百官卒哭日,純吉服,左司諫陳公輔請令且服黒帶,以俟梓宮之還,如梓宮未還,須小祥。後又乞百姓禁樂三年。上曰:「禁樂固當,但念細民以樂為業者,無以得衣食耳」。事下禮官討論。至是,條上禮官言卒哭禁屠樂,無故事。然卒行之二都,蓋上指也。 直秘閣、提舉淮南東西路茶鹽公事蔣璨,以課息登羡,進職一等。江南東路轉運副使俞俟以營繕之勞,除直秘閣。 度支員外郎莊必彊面對,言:「近聞廬夀間微有邊警,詢之道塗,則其說曰:淮上之師頗有失伍離次去而不為用者,將臣諱其事而不言也。臣不知所傳之虛實,萬一有之,則是必有姦人陰為間諜,以誘我師,其軍中失於撫循,有以離其心也,使將臣不以為諱而聞于朝,則可以因事設備,果諱而不言,則敵勢猖獗,軍情疑貳,朝廷不知矣,豈不敗乃事?欲望宻詔諸將,明斥堠,廣耳目,嚴為警備,毋輙懈弛,凡軍中之事,悉以實聞,雖無稽之言勿聽,然聞之亦足以戒,願陛下過聽而深戒之」。後二日,詔關都督府癸丑,故奉議郎、贈直秘閣、諡忠襄楊邦乂加贈徽猷閣待制,增賜田三頃。於是樞宻院奏:邦乂忠節顯著,宜極褒崇。上曰:「邦乂忠烈如此,顔真卿異代忠臣,朕昨已官其子孫,邦乂為朕死節,不可不厚褒以為忠義之勸」。故有是命。 詔:「臨安府寄留諸軍家屬,已令赴行在,沿路毋得一毫擾民,犯者許越訴管押,其重置於法。甲寅,龍圖閣直學士、提舉江州太平觀汪藻言:「先奉詔編次元符以來詔㫖,今史館既修日厯,恐此書非私家可為,乞住罷」。詔藻接續編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