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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索 "紹興七年閏十月丙寅 (113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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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內容:
檢索範圍: 建炎以來繫年要錄
條件: 包含字詞「紹興七年閏十月丙寅 (113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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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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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寅,左宣教郎尹焞為秘書郎兼崇政殿說書。焞及國門稱病未巳,上趣起之,既而焞入見,遂就職。焞每當講前夕,必齋戒沐浴,或問之,曰:「欲以所言感悟人君,安得不敬」。焞時年六十七矣,焞既至講筵,數日即乞致仕。翌日,趙鼎言:「焞有山林志,不樂居此,願陛下以禮留之」。因加賜賚,焞乃止。後有言於上者,乃謂其徒相與造謀,欲朝廷見留,以為高云。 監察御史趙渙以親年高,求去,除江南提㸃刑獄公事。 主管殿前司公事楊沂中乞三綱馬,上曰:「川、廣馬到,朕未嘗留,盡以均給諸將,若小不均,則謂朕有所偏。沂中馬少,而張俊近以老馬數百匹納樞宻院,可以兩綱付沂中,而以一綱付俊」。己巳,上謂大臣曰:「朕思今日安民之要,無過擇監司、郡守而已。士大夫求差遣,茍其履歴,可為便以與之。雖滿求者之意,而其間或有不材之人,奈一方赤子,何可降旨令侍從官不限員數,舉可以為監司、郡守者?中書置籍,遇有闕,卿等議以差填,朕亦當書屏風置諸左右,以時揭貼見在已差。人不任職而無他過與自陳宮觀,公議亦必為是」。上又曰:「繆吏之害民,甚於贓吏。贓吏一吏,取錢爾繆吏為州,則一州之胥吏皆取錢為縣,則一縣之胥吏皆取錢,其害民,豈不甚於贓吏也?」秦檜曰:「向令內外侍從舉知縣而有互舉其子者,其子又皆貪贓」。上曰:「侍從官,朕之所取信也,而其任私欺謾如此。朕當時不知,若知之,當竄之嶺表。卿等可諭諸從官,須妙選實可為監司、郡守者,使實惠及民。若茍求著中人材以應詔令,則所得不過平常之人爾。他日若所舉稱職,朕當賞其知人」。趙鼎曰:「敢不祇承聖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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