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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索 "紹興八年五月丙申 (1138/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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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內容:
檢索範圍: 建炎以來繫年要錄
條件: 包含字詞「紹興八年五月丙申 (1138/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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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十九

18
乙未秘閣修撰知建州魏矼權尚書吏部侍郎。 秘書省正字范如圭兼史館校勘。 御史中丞常同奏:「寳文閣學士、知潭州劉洪道,踈狂誕妄,徽猷閣待制、知靜江府胡舜陟兇暴傾險,並罷之,洪道仍奪職。丙申,詔韓愈昌黎集中有佐佑六經,不抵牾於聖人之道者,許依白虎通、說文例出題,以取士用。翰林學士、知貢舉朱震等請也。震尋以疾出院,遂臥家不起。丁酉,端眀殿學士、江南西路安撫大使、兼知洪州李光陞本路安撫制置大使。 御史中丞常同言:「徽猷閣待制劉子羽獧浮刻薄,傾險殘賊,自其父時奴事童貫,及張浚用事,以狂誕不根之說感動之,遂居上幕,専權妄作排斥,異已生殺廢置在其一言,但知有浚不知有陛下。浚在川陜,下視朝廷,而子羽號為腹心,專主富平之戰,使浚一舉而䘮師三十萬,失地六十州,罪一也。斬趙哲之後,既赦諸將,自慕容洧以下,方列告於庭,而子羽曰:爾等頭亦未牢,洧遂首以環慶兵叛,金人乗之,因以大潰,其後諸將揭榜偽境,自以不負朝廷,專數浚與子羽之罪,罪二也。浚以聖㫖便冝,一切稱制,改𠡠肆赦,無復人臣之禮,子羽身在幕府,實為謀主,罪三也。浚憤陛下差王似為副,而自差子羽與程唐為判官,子羽被受不疑,遂行宣判事,罪四也。教浚於梁洋敗亡之際,兵將普轉十官資,使之邀留於朝,罪五也。興元川,陜之咽吭,王庶為守,積穀至百餘萬石,教義勇六萬人,正兵萬餘人,城壁一新,子羽嫉其功,譛庶於浚,而已代之,至郡未幾,聞敵騎有侵蜀之意,即盡散積聚,縱火城中,遂為邱墟,罪六也。朝廷知子羽之罪,召赴行在,次年乃始出蜀,聞浚過江南,又至信州迓之,已而徑歸,不復造朝,罪七也。力勸浚以報怨復讎,大興軍事,加賦橫歛,欲以川陜已行之事,施於江淮,罪八也。既以次對守泉,所至謗罵朝廷,詆毀言路,罪九也。泉州之政,貪殘兇橫,無所忌憚,聞浚既敗,憤躁不已,遂肆毒於平人,公私騷然,罪十也。伏望盡奪官職,投畀四裔,以禦魑魅」。詔子羽落職。 直祕閣専一總領明州海戰人船,張自牧罷,初以許翰薦補官,亟用為京東制置副使,自牧至揚州,逗遛不進,會敵騎渡江而罷,至是奉祠家居,復陳守海道之䇿,故以命之,右正言李誼言:「自牧論兵,蓋靖康、郭京之徒,今付以舟師,恐倉卒有警,為國生事,乞依建炎三年已得㫖追還自牧,見帶官資職名」。詔自牧依舊,主管台州崇道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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