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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索 "紹興甲寅年八月庚辰 (1134/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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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內容:
檢索範圍: 建炎以來繫年要錄
條件: 包含字詞「紹興甲寅年八月庚辰 (1134/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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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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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辰,御札參知政事趙鼎知樞宻院事,充川陜宣撫處置使。初,張浚既召歸,言者數上章,謂若無大帥,必失兩蜀。上與朱勝非謀,曰:「西帥難,其人欲以趙鼎為之,如張浚故事」。勝非曰:「聖謨如此,臣謹奉詔」。自是言者益力踰月,乃有是命。鼎留身辭以非才,上曰:「行朝之事,朕自主之。宰相茍非其人,自有臺諫,四川全盛,半天下之地,盡以付卿,卿以便宜黜陟,専之可也」。時勝非以瘍疾在告,鼎詣之曰:「今川陜兵柄皆屬吳玠,大帥無它能,制玠足矣,若官與之同,豈能制乎?」勝非曰:「公以元樞出使,豈論宣撫邪?」鼎曰:「須得一使名在宣撫上者乃可」。勝非曰:「偶疾未能造朝,公難自言,即同官可言也」。時鼎除命既出,諸名士爭願從之。趙鼎行實是時當國者不可否,事事多不决,吏縁為姦,鼎受狀之日,人皆駢集,由是見忌。樞宻院宰相兼領,言者論其失,令參知政事通知其事,上以為然,於是忌者益切,至是,除川陜宣撫使,皆忌者之說也。 顯謨閣直學士新知漳州辛炳侍御史魏矼直秘閣知常州鄭作肅,各進官一等。以刑部言御史臺去嵗平反,臨安府等處獄訟二十二事,比諸路最多,用手詔陞黜也。 詔吏部編七司例冊時,有㫖六曹細務,令長貳治其事,有條者以條决之,無條者以例决之,無例條者酌情裁决。刑部侍郎兼權吏部侍郎胡交修言:「以例决事吏部最多,若旋行檢例,吏得為姦,邀求貨賂,乞將應干勑劄批狀、指揮可以為例者,各編為冊,令法司收掌,以俟檢閱」。從之。二十六年九月戊辰所書可參考。辛巳,執政進呈侍御史魏矼論淮東西屯田利害,上顧孟庾等曰:「招集流離,使各安田畝,最為今日急務」。遂舉鴻鴈美宣王詩,謂:「中興基業,實在乎此?」孟庾曰:「誠如聖諭」。胡松年對曰:「古人圖必成之功,為必取之計,於是有屯田,若趙充國破先零羊祜守襄陽是也。朝廷行屯田累年,除荊南解潛略措置,其餘皆成虛文,無實效」。上曰:「卿論實效極是」。松年復對曰:「漢宣之治,總核名實,信賞必罸而已。天下事若因名以責,實無有不治者,如屯田一事,尤不可欺,一嵗耕墾,田畝若干,收獲幾何,便足以稽考」。上曰:「卿等可商議條畫來上,當力行之」。後二日,朱勝非言:「今日之兵,既令執兵,又令服田,終嵗勤勞,所得如故有未可者」。上曰:「古者三時務農,一時講武,農即兵也,兵農之制一分,恐不可復合,勝非所陳甚善,可便施行」。庾等對曰:「淮南收復,今已數年,守令豈不欲招徠流離?但復業者未甚多,恐自此兵日以衆,食日以廣,不易供給,更容臣等與勝非熟議」。上曰:「不可。既行,下光世、世忠軍中,却便訴其難行,復議改更,如此,則朝廷命令自為反覆」。議遂寢。 捧日天武四廂都指揮使、慶逺軍承宣使、神武前軍統制、充荊南府潭鼎澧鄂岳等州制置使王𤫉,降授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光州觀察使、徽猷閣待制、知鼎州程昌㝢,降充集英殿修撰。杜木塞之破也,昌㝢上䟽待罪,而𤫉奏昌㝢不濟師,朝廷以𤫉敗軍失將,故皆黜之。 詔皇叔祖徳慶軍節度使仲溫疾速赴行在,仲溫時避地廣西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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