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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範圍: 建炎以來繫年要錄 |
條件: 包含字詞「貞元二年八月丙戌 (1154/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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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六十七》
10 ![]() | 八月壬午朔,勅令所刪定官楊造面對,論宗室登科換京秩者,初未經任,即授大縣,慮於民事未能諳練,望依倣進士例,俟歴任有舉主者,乃授以縣,庶㡬仰副陛下加恵元元之意。詔吏部措置,其後吏部請似此之人,並注縣丞或監當差遣,理作親民資序,竢一任,囬任內有舉主一員,方許注授知縣,從之。吏部奏下在十一月乙夘。丙戍,左朝請大夫鄭作肅知吉州,還入見,奏木州自兵火後,每嵗樁辦黃河竹索錢六千六百餘緡,見拖欠四萬餘緡,重困民力,望將未起及日後合起之數,並賜蠲放。上可其奏,秦檜怒,後旬日,殿中侍御史董徳元即奏作肅朋附席益中傷善類,及知常州張浚主兵,行橫歛之法,作肅極力率,先督辦其數,冠於諸州,比守吉州,多歛軍需,賤市官米,又賈販油布之屬,以規厚利,欲望重作施行。詔令本路提刑司取㑹具案聞奏。徳元奏下在此月壬寅,今聫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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