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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索 "天會十一年十一月壬子 (113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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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內容:
檢索範圍: 建炎以來繫年要錄
條件: 包含字詞「天會十一年十一月壬子 (113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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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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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三年十有一月壬子朔,太常博士兼權宗正丞趙霈行尚書祠部貟外郎。 直龍圖閣胡寅知永州。癸丑徽猷閣待制、提舉台州崇道觀洪炎卒于信州,詔官給葬事。既而侍御史辛炳奏炎非功在社稷,及死於國事之人,乞改正。上曰:「炎以文學,稱有卹典,蓋用舊制。今既為言者論列,當罷之。然聞其家貧,可如胡直孺例,改賜銀帛」。炎蓋,黃庭堅之甥也,徐俯曰:「庭堅自有親孫」。上曰:「何在?」俯曰:「見任臨安筦庫,其家極貧」。改賜銀帛在十二月甲午。熊克小歴書宰執奏故侍御史洪炎葬事云云。按:炎未嘗為此官,尋考其故,蓋日歴於舊申書進呈。侍御史言洪炎𦵏事而不出御史之名,克不細觀,遂以侍御史為洪炎前銜,其鹵莽如此。甲寅,皇后母福國夫人熊氏薨,遺表求恩,如母后外家故事。前一日進呈,上曰:「朕於外戚不敢有私,前此官邢氏中外,親已減於韋氏矣。今祈請不已,其援母后以為比者亦勿聽」。乃詔邢煥贈少師,追封嘉國公,子承事郎孝揚加直秘閣,忠翊郎孝藴、孝騫並閤門祗候,賜銀帛五百匹兩,許造進酒,及差官舟二隻而己。丙辰,執政進呈修運河畫一,上曰:「有欲以五軍不堪出戰士卒充此役者,固不可。又有言調民而役之者,滋不可,惟發旁郡廂軍、壯城、捍江之屬為宜,至於廩給之費,則不當吝」。朱勝非曰:「開河似非急務,而饋餉艱難,故不得已。且時方盛寒,役者良苦,臨流居民,悉當遷避,至於畚挶所經,泥沙所積,當預空其處,則居民及富家以僦屋取貲者,皆非所便,恐議者或以為言」。上曰:「禹卑宮室而盡力乎?溝洫浮言何恤焉」。 起復從義郎、閤門祗候、廣西經畧司走馬、承受公事俞似罷,似移文列郡,引崇寧詔㫖,不隸屬帥司,又欲與通判敘官,為諸司所劾,故罷,自是走馬承受遂不復除。 詔諸郡委倚郭縣認納公帑醋息錢者,徒一年,認而納者,罪亦如之,著為令。丁巳,開封府布衣李漢英上書言:國家之弊,在用柔太過,故敵得逞」。上曰:「光武治天下以柔,漢室復興,漢英所言狂易,朕不以為忤,聞罷可也」。按此句疑有脱誤。戊午右朝奉郎孫世顯知澧州。澧州自鍾相作亂,久闕守臣,至是命知鼎州程昌㝢遷置。世顯因即陶家市,剏山寨,寓治,未能入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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