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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內容:
檢索範圍: 宋史
條件: 提到「張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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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紀第十六 神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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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乙未,詔在京官毋舉闢執政有服親。癸卯章惇知蔡州甲辰,以翰林學士張璪參知政事乙巳命官閱九軍營陣法於京城南。戊申,大閱。丙辰董氈遣使來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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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四月壬子朔,日食不見。甲寅,御殿復膳。丁巳,遼遣耶律永端等來賀同天節。己未,沉括奏遣曲珍將兵綏德城,應援討葭蘆寨左右見聚羌落,詔從之。乙丑,以龍圖閣徐禧知制誥權御史中丞癸酉,官制成。以王珪尚書左僕射門下侍郎蔡確尚書右僕射中書侍郎甲戌太中大夫章惇門下侍郎張璪中書侍郎翰林學士薄宗孟為尚書左丞翰林學士王安禮尚書右丞。錄唐段秀實後,復其家。丁丑同知樞密院呂公著知定州

本紀第十七 哲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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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丙辰朔,司馬光薨。己未,朝獻景靈宮。辛酉,大享明堂,以神宗配,赦天下。丁卯,試中書舍人蘇軾翰林學士知制誥己卯張璪罷。

志第五十三 禮三 (吉禮三[祀]【北郊、祈穀、五方帝、感生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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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宗元豐元年二月,郊廟奉祀禮文所言:「古者祀天於地上之圜丘,在國之南,祭地於澤中之方丘,在國之北,其牲幣禮樂亦皆不同,所以順陰陽、因高下而事之以其類也。由漢以來,乃有夫婦共牢,合祭天地之說,殆非所謂求神以類之意。本朝親祀上帝,即設皇地祇位,稽之典禮,有所未合。」遂詔詳定更改以聞。於是陳襄、王存、李清臣張璪黃履、陸佃、何洵直、楊完等議,或以當郊之歲,冬夏至日分祭南北郊,各一日而祀遍;或於圜丘之旁,別營方丘而望祭;或以夏至盛暑,天子不可親祭,改用十月;或欲親郊圜丘之歲,夏至日遣上公攝事於方丘,議久未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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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翰林學士張璪言:「先王順陰陽之義,以冬至祀天,夏至祀地,此萬世不可易之理。議者乃欲改用他月,無所據依。必不得已,宜即郊祀之歲,於夏至之日,盛禮容,具樂舞,遣塚宰攝事。雖未能皆當於禮,庶幾先王之遺意猶存焉。」於是禮官請如璪議,設宮架樂、文武二舞,改制樂章,用竹冊匏爵,增配帝犢及捧俎分獻官,廣壇壝齋宮,修儀注上之。既而曾肇言:「今冬至若罷合祭,則夏至又以有司攝事,則不復有親祭地祇之時,於父天母地之義若有隆殺。請遇親祀南郊之歲,以夏至日備禮躬款北郊,以存事地之義。」四年四月,乃詔:「親祀北郊,並依南郊之儀,有故不行,即以上公攝事。」六年,禮部、太常寺上親祀儀並如南郊;其攝事唯改舞名及不備官,其籩豆、樂架、玉幣之數,盡如親祠。是歲十一月甲辰冬至,祀昊天上帝,以太祖配,始罷合祭,不設皇地祇位。

志第一百十四 職官一 (【三師、三公、宰執、門下省、中書省、尚書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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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凡一品以下,謂之「文武官」;未常參者,謂之「京官」;樞密、宣徽、三司使副、學士、諸司而下,謂之「內職」;殿前都校以下,謂之「軍職」。外官則有親民、厘務二等,而監軍、巡警亦比親民。此其概也。故自真宗、仁宗以來,議者多以正名為請。咸平中,楊億首言:「文昌會府,有名無實,宜復其舊。」既而言者相繼,乞復二十四司之制。至和中,吳育亦言:「尚書省,天下之大有司,而廢為閑所,當漸復之。」然朝論異同,未遑厘正。神宗即位,慨然欲更其制。熙寧末,始命館閣校《唐六典》。元豐三年以摹本賜群臣,乃置局中書,命翰林學士張璪等詳定。八月,下詔肇新官制,省、臺、寺、監領空名者一切罷去,而易之以階。九月,詳定所上《寄祿格》。會明堂禮成,近臣遷秩即用新制,而省、臺、寺、監之官,各還所職矣。五年,省、臺、寺、監法成。六年,尚書新省成,帝親臨幸,召六曹長貳以下,詢以職事,因誡敕焉。初,新階尚少,而轉行者易以混雜。及元祐初,於朝議大夫六階以上始分左右。既又以流品無別,乃詔寄祿官悉分左右,詞人為左,餘人為右。紹聖中罷之。崇寧初,以議者有請,自承直至將仕郎,凡換選人七階。大觀初,又增宣奉至奉直大夫四階。政和末,自從政至迪功郎,又改選人三階,於是文階始備。而武階亦詔易以新名:正使為大夫,副使為郎,而橫班十二階使、副亦然。故有郎居大夫之上者。繼以新名未具,增置宣正履正大夫、郎凡十階,通為橫班,而文武官制益加詳矣。

列傳第七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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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珪與充並相,忌充,陰掣其肘。而充素惡蔡確,確治相州獄,捕安持及親戚、官屬考治,欲鉤致充語,帝獨明其亡他。及確預政,充與議變法於前,數為所詘。安南師出無功,知諫院張璪又謂充與郭逵書,止其進兵,復置獄。充既數遭同列困毀,素病瘤,積憂畏,疾益侵。元豐三年三月,輿歸第,罷為觀文殿大學士、西太一宮使。逾月,卒,年六十。贈司空侍中,謚曰正憲。

列傳第八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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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軾御史獄,勢危甚,無敢救者。安禮從容言:「自古大度之主,不以言語罪人。軾以才自奮,謂爵位可立取,顧錄錄如此,其心不能無觖望。今一旦致於理,恐後世謂陛下不能容才。帝曰:「朕固不深譴也,行為卿貰之。卿第去,勿漏言,軾方賈怨於眾,恐言者緣以害卿也。」李定張璪皆擿使勿救,安禮不答,軾以故得輕比。

列傳第八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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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臣安燾張璪蒲宗孟黃履蔡挺王韶薛向嗣昌章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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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璪,初名,字邃明滁州全椒人,洎之孫也。早孤,鞠於兄環,欲任以官,辭不就。未冠登第,歷鳳翔法曹、縉雲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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