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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維基
-> -> 檢索 "紹興十一年十二月 (1141/12/30 - 1142/1/28)"
檢索內容:
檢索範圍: 宋史
條件: 包含字詞「紹興十一年十二月 (1141/12/30 - 1142/1/28)」
Total 8

本紀第二十九 高宗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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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己亥,範同罷。責降李光建寧軍節度副使、藤州安置。辛丑,烏珠遣審議使蕭毅、邢具瞻與魏良臣等偕來。丁未,範同分司、筠州居住。罷判大宗正事士㒟、同知宗正事士撙,申嚴戚里宗室謁禁。己酉,雷。壬子,蕭毅等入見,始定議和盟誓。乙卯,以何鑄簽書樞密院事,充金國報謝進誓表使。庚申,命宰執及議誓撰文官告祭天地、宗廟、社稷。辛酉,以張浚為檢校少傅、崇信軍節度使萬壽觀使是月,與金國和議成,立盟書,約以淮水中流畫疆,割唐、鄧二州界之,歲奉銀二十五萬兩、絹二十五萬匹,休兵息民,各守境土。詔川、陜宣撫司毋出兵生事,招納叛亡。駱科餘黨歐幻四等復叛桂陽藍山,犯平陽縣,遣江西兵馬都監程師回討平之。十二月丁卯,責降徽猷閣待制劉洪道為濠州團練副使使、柳州安置。癸酉,命尚書省置籍勾考諸路滯獄。甲戌,罷川、陜宣撫司便宜行事。乙亥,烏珠遣何鑄等如會寧見金主,且趣割陜西餘地。遂命周聿、莫將、鄭剛中分畫京西唐鄧、陜西地界。壬午,命州縣三歲一置產業簿,籍民貲財田宅以定賦役,禁受賕虧隱舊額。丁亥,立譏察海舶條法。癸巳,賜岳飛死於大理寺,斬其子云及張憲於市,家屬徙廣南,官屬於鵬等論罪有差。

列傳第二百三十二姦臣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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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興岳飛之獄。使諫官万俟禼論其罪,張俊又誣飛舊將張憲謀反,於是飛及子雲俱送大理寺,命御史中丞何鑄、大理卿周三畏鞫之。十一月,貶李光藤州,范同罷參知政事。同雖附和議,以自奏事,忌之也。十二月,殺岳飛。以飛屢言和議失計,且嘗奏請定國本,俱與大異,必欲殺之。鑄、三畏初鞫,久不伏;禼入臺,獄遂上。誣飛嘗自言「己與太祖皆三十歲建節」為指斥乘輿,受詔不救淮西罪,賜死獄中。子雲及張憲殺於都市。天下冤之,聞者流涕。飛之死,張俊有力焉,語在飛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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