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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範圍: 宋史 |
條件: 包含字詞「紹興二十六年三月丁巳 (115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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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紀第三十一 高宗八》
38 | 三月甲寅,以邊事已定,罷宰相兼領樞密使。丁巳,詔兩淮邊民未復業者,復其租十年。己未,以万俟卨參知政事。癸亥,加吳璘開府儀同三司。乙丑,以東平府進士梁勛伏闕上書言北事,送千里外州軍編管。丙寅,詔曰:「講和之策,斷自朕志,秦檜但能贊朕而已,豈以其存亡而渝定議耶?近者無知之輩,鼓倡浮言,以惑眾聽,至有偽撰詔命,召用舊臣,抗章公車,妄議邊事,朕甚駭之。自今有此,當重置典憲。」丁卯,蠲閩、浙諸州歲供軍器所物料三之一,減諸州工匠千人。己巳,募四川民佃淮南、京西閑田,並邊復租稅十年,次邊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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