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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 -> 韓非子 -> 姦劫弒臣 -> 1 - 相似段落[詳細說明]
凡姦臣皆欲順人主之心以取親幸之勢者也。是以主有所善,臣從而譽之;主有所憎,臣因而毀之。凡人之大體,取舍同者則相是也,取舍異者則相非也。今人臣之所譽者,人主之所是也,此之謂同取。人臣之所毀者,人主之所非也,此之謂同舍。夫取舍合而相與逆者,未嘗聞也,此人臣之所以取信幸之道也。夫姦臣得乘信幸之勢以毀譽進退群臣者,人主非有術數以御之也,非參驗以審之也,必將以曩之合己信今之言,此幸臣之所以得欺主成私者也。故主必欺於上,而臣必重於下矣,此之謂擅主之臣。國有擅主之臣,則群下不得盡其智力以陳其忠,百官之吏不得奉法以致其功矣。何以明之?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今為臣盡力以致功,竭智以陳忠者,其身困而家貧,父子罹其害;為姦利以弊人主,行財貨以事貴重之臣者,身尊家富,父子被其澤;人焉能去安利之道而就危害之處哉?治國若此其過也,而上欲下之無姦,吏之奉法,其不可得亦明矣。故左右知貞信之不可以得安利也,必曰:「我以忠信事上積功勞而求安,是猶盲而欲知黑白之情,必不幾矣。若以道化行正理不趨富貴事上而求安,是猶聾而欲審清濁之聲也,愈不幾矣。二者不可以得安,我安能無相比周、蔽主上、為姦私以適重人哉?」此必不顧人主之義矣。其百官之吏,亦知方正之不可以得安也,必曰:「我以清廉事上而求安,若無規矩而欲為方圓也,必不幾矣。若以守法不朋黨治官而求安,是猶以足搔頂也,愈不幾也。二者不可以得安,能無廢法行私以適重人哉?」此必不顧君上之法矣。故以私為重人者眾,而以法事君者少矣。是以主孤於上而臣成黨於下,此田成之所以弒簡公者也。
《韓非子·姦劫弒臣》: 凡姦臣皆欲順人主之心以取親幸之勢者也。是以主有所善,臣從而譽之;主有所憎,臣因而毀之。凡人之大體,取舍同者則相是也,取舍異者則相非也。今人臣之所譽者,人主之所是也,此之謂同取。人臣之所毀者,人主之所非也,此之謂同舍。夫取舍合而相與逆者,未嘗聞也,此人臣之所以取信幸之道也。夫姦臣得乘信幸之勢以毀譽進退群臣者,人主非有術數以御之也,非參驗以審之也,必將以曩之合己信今之言,此幸臣之所以得欺主成私者也。故主必欺於上,而臣必重於下矣,此之謂擅主之臣。國有擅主之臣,則群下不得盡其智力以陳其忠,百官之吏不得奉法以致其功矣。何以明之?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 《群書治要·姦劫弑臣》: 凡姦臣者,皆欲順人主之心,以取信幸之勢者也。是以主有所善,臣從而譽之,主有所憎,臣因而毁之,凡人之大體,取捨同則相是也。取捨異則相非也。今人臣之所譽者,人主之所是也。此之謂同取,人臣之所毁者,人主之所非也。此之謂同舍,夫取舍合,同而相與逆者,未嘗聞也。此人臣之所取信幸之道也。夫姦臣得乘信幸之勢,以毁譽進退羣臣者也。人主非有術數以御之,非有參驗以審之,必將以曩之合已,信今之言,此幸臣之所以得欺主成私者也。故主必蔽於上,臣必重於下矣。此之謂擅主之臣,國有擅主之臣,則羣下不得盡智力以陳其忠,百官之吏,不得奉令以致其力矣。何以明之,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 《潛夫論·務本》: 凡為人之大體, 《韓非子·姦劫弒臣》: 凡人之大體, 《群書治要·姦劫弑臣》: 凡人之大體, 《荀子·王制》: 未嘗聞也。 《荀子·致士》: 未嘗聞也, 《說苑·政理》: 未嘗聞也。 《新序·雜事五》: 未嘗聞也。 《韓非子·姦劫弒臣》: 未嘗聞也, 《淮南子·兵略訓》: 未嘗聞也。 《淮南子·說山訓》: 未嘗聞也。 《前漢紀·孝文皇帝紀上》: 未嘗聞也。 《群書治要·姦劫弑臣》: 未嘗聞也。 《群書治要·政理》: 未嘗聞也。 《太平御覽·法令》: 未嘗聞也。 《韓非子·姦劫弒臣》: 而臣必重於下矣,此之謂擅主之臣。國有擅主之臣, 《韓非子·難一》: 臣重之實,擅主也。有擅主之臣, 《群書治要·姦劫弑臣》: 臣必重於下矣。此之謂擅主之臣,國有擅主之臣, 《韓非子·姦劫弒臣》: 其不可得亦明矣。 《三國志·高堂隆傳》: 其不可得,明矣。 《韓非子·姦劫弒臣》: 愈不幾矣。二者不可以得安, 《韓非子·姦劫弒臣》: 愈不幾也。二者不可以得安, 《商君書·農戰》: 愈不冀矣。之二者不可以得遷, 《韓非子·姦劫弒臣》: 其百官之吏,亦知方正之不可以得安也,必曰:「我以清廉事上而求安, 《韓非子·姦劫弒臣》: 百官之吏,亦知為姦利之不可以得安也,必曰:「我不以清廉方正奉法, 《韓非子·姦劫弒臣》: 若無規矩而欲為方圓也, 《鹽鐵論·論鄒》: 無規矩而欲知方圓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