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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日夕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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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朝日夕月:
周 漢 魏 晉 齊 後魏 後周 隋 大唐

2 朝日夕月:
周制,以柴祀日月星辰。鄭眾云:「實牲體於柴上。日者,陽精,屬天;月者,陰精,屬地。陰道挈制於陽,故月屬天而從於陽,有同實柴之義。」日壇曰王宮,月壇曰夜明。牲幣俱色赤,樂與祭五帝樂同,禮神之玉以珪璧。珪璧,邸為璧,取殺於上帝。殺,色界切。王搢大珪,執鎮珪,繅藉五采五就,以朝日。王朝日者,示有所尊,訓人事君也。王者父天而母地,兄日而姊月,故常以春分朝日,秋分夕月,況人得不事耶!君子履端於始,舉正於中,故本二分也。王服玄冕,所以尚質。自朝至暮,行祭之禮。先以牲幣於柴上而燔之,升煙於天,以同五帝之儀。凡祭日月,歲有四焉。迎氣之時,祭日於東郊,祭月於西郊,一也;二分祭日月,二也;祭義云「郊之祭,大報天而主日,配以月」,三也;月令十月祭天宗,合祭日月,四也。但四氣之時,有分有合。二分之日祭,謂分也。大報天而主日,以月配之,是合也。大報配祭之時,日燎於壇,月埋於坎,瘞埋之時自血始,燔燎之時自氣先。合為大祭,分為中祭。郊特牲云「大報天而主日」。其禮宜重,用犢。分祭宜輕,輕則用少牢。拜日於東郊,拜月於西郊者,此因而祭於郊也。郊特牲大報之時,掃地而祭,燔柴而郊,就陽位也。祭法分祭之時,王宮祭日,夜明祭月,以少牢,在壇上,不於地也。至時於二祭所用珪玉,亦無差別。覲禮,拜日於東門之外,此會同以春也。禮日於南門外,禮月於北門外。此謂會同以夏、秋、冬。變拜言禮者,容祀也。祀月於北郊者,太陰之精,以為地神也。若王巡狩會盟,燔柴升煙以祭日,是君自以君道而祭陽也。方伯之會盟,則瘞埋以祭月,是臣自以臣道而祭陰。

3 朝日夕月:
漢武帝立二十八年,始郊太一,朝日夕月,改周法。其後常以郊泰畤,質明,出行竹宮,東向揖日。其夕,西向揖月。即為郊日月,又不在東西郊,遂朝夕常於殿下東面拜日。群公無四朝之事。

4 朝日夕月:
魏文帝詔曰:「天子拜日東門之外,禮方明也。而漢儀煩褻似家人之事,非尊天之道。」黃初二年正月乙亥,朝日於東門之外。而正月,非二分之義。祕書監薛靖論云:「按周禮朝日無常日,鄭玄云用二分。秋分之時,月多東升,西向拜之,背實遠矣。朝日宜用仲春之朔,夕月宜用仲秋之朏。」淳于睿駁之,引禮記云「祭日於東,祭月於西,以端其位」。周禮秋分夕月,並行於上代。西向拜月,雖如背實,亦猶月在天而祭之於坎,不復言背也。猶如天子東西遊幸,其堂之官及拜官,猶北向朝拜,寧得以背實為疑?

5 朝日夕月:
明帝太和元年二月丁亥朔,朝日於東郊。八月己丑,夕月於西郊。始得古禮。

6 朝日夕月:
晉因之。武帝太康二年,有司奏:春分朝日,寒溫未適,不可親出。詔曰:「頃方難未平,今戎事已息,此禮為大。」遂親朝日。

7 朝日夕月:
齊末東昏侯永元元年,何佟之議:「王者兄日姊月,馬、鄭用二分,盧植用立春。佟之以為日者太陽之精,月者太陰之精。春分陽氣方永,秋分陰氣向長。天地至尊,故用其始,而祭以二至;日月次天地,朝敬故以二分,差有理據,則融、玄得義矣。今損漢儀,上採周禮春分之義,又無諸侯之事,無所出於東郊,今正殿即朝會行禮之廷,宜常以春分正殿之廷拜日。其夕月文不分明。佟之謂魏代所行,善得與奪之衷。今請以春分朝於殿廷西,東向而拜日;秋分夕於殿廷東,西向而拜月。此所謂正於日月以端其位。服無旒藻之飾,蓋本天至質,朝日不得同昊天至質之禮,故以玄冕三旒。近代祀天,服袞冕十二旒,極文章之美,則是古今禮變。禮天朝日,服宜有異,頃代天子小朝會,服絳紗袍、通天金博山冠,斯即今朝之服次袞冕者也。竊謂宜服此拜日月,甚得差降之宜。」

8 朝日夕月:
後魏孝文帝太和十五年,詔曰:「近論朝日夕月,皆以二分之日,於東西郊行禮。然月有餘閏,行無常準。今若一以分日,或值月出於東,而禮於西,尋情即禮,不可施行。昔曹魏薛靖以為朝日取月一日為朔,夕月三日為朏。朔者月形始著。今未知朏朔二分,何者為是?」游明根等對曰:「考按舊式,準校眾議,宜從朏月。」

9 朝日夕月:
後周以春分朝日於國東門外,為壇,如其郊。用特牲、青珪有邸。皇帝乘青輅,及祀官俱青冕,執事者青弁。司徒亞獻,宗伯終獻。燔燎如圜丘。秋分夕月於國西門外,為壇於坎中,方四丈,深四尺。燔燎禮如朝日也。

10 朝日夕月:
隋因之。開皇初,於國東春明門外為壇,如其郊。每以春分朝日。又於國西開遠門外為坎,深三尺,廣四丈;為壇於坎中,高一尺,廣四尺。每以秋分夕月。牲幣與周同。

11 朝日夕月:
大唐二分朝日夕月於國城東西,各用方色犢。備開元禮。

URN: ctp:n55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