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淫逸盗窃,百姓之所恶也。我从而刑之残之刻剥之,虽过乎当,百姓不以为暴者,公也。怨旷饥寒,亦百姓之所恶也。遁而陷于法,我从而宽宥之,虽及于刑,必加隐恻焉。百姓不以我为偏者,公也。我之所重,百姓之所憎也。我之所轻,百姓之所怜也。是故赏约而劝善,刑省而禁奸,由此言之,公之于法,无不可也。过轻亦可,过重亦可,私之于法,无可也。过轻则纵奸,过重则伤善,今之为法者,不平公私之分,而辩轻重之文,不本百姓之心,而谨奏当之书,是治化在身而走求之也。
善赏者,费少而劝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