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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书 -> 后汉书 -> 志 -> 律历中 -> 23 - 相似段落[详细说明]
太初历推月食多失。四分因太初法,以河平癸巳为元,施行五年。永元元年,天以七月后闰食,术以八月。其十二年正月十二日,蒙公乘宗绀上书言:“今月十六日月当食,而历以二月。”至期如绀言。太史令巡上绀有益官用,除待诏。甲辰,诏书以绀法署。施行五十六岁。至本初元年,天以十二月食,历以后年正月,于是始差。到熹平三年,二十九年之中,先历食者十六事。常山长史刘洪上作七曜术。甲辰诏属太史部郎中刘固、舍人冯恂等课效,复作八元术,固等作月食术,并已相参。固术与七曜术同。月食所失,皆以岁在己未当食四月,恂术以三月,官历以五月。太史上课,到时施行中者。丁巳,诏书报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