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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範圍: 總論喪期 檢索類型: 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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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論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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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論喪期:
虞 殷 周 漢 後漢 魏 晉 東晉 宋 後魏 後周 隋 大唐

2 總論喪期:
易云「古者喪期無數」。賈公彥曰:「此黃帝時也。是其心喪終身者也。」

3 總論喪期:
虞書稱「三載,四海遏密八音」。堯崩,舜諒闇三年,故稱遏密八音。按唐虞雖行心喪,更三年為限,三王乃制喪服。

4 總論喪期:
殷高宗諒闇,三年不言。檀弓云:「子張問曰:『書云高宗三年不言,言乃讙。有諸?』時人君無行三年之喪禮者,問有此歟,怪之也。讙,喜悅也。言乃喜悅,則民臣望其言久。仲尼曰:『胡為其不然也!古者天子崩,王世子聽於冢宰。』」冢宰,天官卿,貳王理事者也。三年之喪,使之聽朝。喪服四制曰:「王者莫不行此禮,何以獨善之也?曰:高宗者,武丁。武丁者,殷之賢王也。繼世即位而慈良於喪。當此之時,殷衰而復興,禮廢而復起,故善之。善之,故載之於書中而高之,故謂之高宗。」

5 總論喪期:
周武王崩,成王十三而嗣立,周公居冢宰攝政。明年六月,既葬,周公冠成王而朝於祖,以見諸侯,祝雍作頌。又春秋,在喪,王曰「小童」,公侯曰「子」,既葬則無此稱。此皆既葬除喪之證也。

6 總論喪期:
漢文帝遺制,革三年之喪,「其令天下吏民,令到,出臨三日,皆釋服。顏師古曰:「令謂此詔文。」殿中當臨者,皆以旦夕各十五舉音,禮畢罷。非旦夕臨時,禁無得擅哭。服大紅十五日,小紅十四日,纖七日,釋服。服虔曰:「皆當言大功、小功布也。纖,細布衣也。」應劭曰:「凡三十六日而釋服矣,此以日易月也。」晉灼曰:「漢書例以紅為功。」師古曰:「紅與功同。服、晉二說是也。此喪制者,文帝自率己意創而為之,非有取於周禮也,何為以日易月乎?三年之喪,其實二十七月,豈有三十六月之文!禫又無七月也。應氏既失之於前,而近代學者因循謬說,未之思也。」他不在令中者,皆以此令比類從事。師古曰:「言此詔中無文者,皆以類比而行事。」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喪期之制,自後遵之不改。宣帝地節四年詔:「今百姓或遭縗絰凶災,而吏徭事,使不得葬,傷孝子之心。自今諸有大父母、父母喪者,勿徭事,使得收斂送終,盡其子道。」成帝時,丞相翟方進母終,既葬三十六日,除服視事,自以為身備漢相,不敢踰國典。然而原涉行父喪三年,名章天下;河閒惠王行母喪三年,詔書褒稱,以為宗室儀表:是則喪制三年,能行者貴之矣。及平帝崩,王莽欲眩惑天下,示忠孝,使吏六百石已上,皆服喪三年。莽母死,但服天子弔諸侯之服,一弔再會而已,令子新都侯宗服喪三年。及元后崩,莽反自服三年。顛倒姦謬若此。

7 總論喪期:
後漢鄭玄云,「書云高宗諒闇,三年不言」,又曰「然而曰言不文者,謂臣下也」,注引孝經說云「言不文者指士人也」。

8 總論喪期:
陳鑠問:「『高宗諒闇,三年不言,言乃讙』,此則所言也。又喪大記云『既葬,與人立,君言王事,不言國事;大夫言公事,不言家事』。此天子諸侯俱有言矣。而獨謂臣下上句云『言而後事行者杖而起』,注云『謂卿大夫也』。孝經云『言不文指士人也』。義似不同,引之何明?」趙商答曰:「三年之喪,天子諸侯不言而事成者,冢宰存也。雖亦有所言,但希耳。至於臣下,須言而辨,為可謂言,但不文耳。各有所施,不相妨也。言臣下時,所包者廣。孝經云士人,注引之者,欲微見其小異,其大趣亦同也。」

9 總論喪期:
安帝初,長吏多避事棄官,乃令:自非父母服,不得去職。是後吏又守職居官,不行三年喪服矣。建光元年,尚書孟布奏:「宜復如建武、永平故事,謂光武、明帝時。絕刺史二千石告寧及父母喪服。」又從之。至桓帝永興二年,復令刺史、二千石行三年服。永壽二年,又使中常侍已下,行三年服。至延熹二年,又皆絕之。

10 總論喪期:
魏武帝遺詔:「百官當臨殿中者,十五舉音。葬畢便除。」文帝崩,國內服三日。蜀劉備,臣下發喪滿三日,除服,至葬復如禮。此則魏蜀又異於漢也。吳孫權令諸有居任者遭三年之喪,皆須交代,犯者定大辟之科。又使代未至,不得告,告者抵罪。其後吳令孟仁聞喪輒去,陸遜陳其素行,得減死一等,自此遂減。

11 總論喪期:
晉武帝泰始元年詔:「諸將吏二千石已下遭三年喪者,聽歸終寧。庶人復除徭役。」二年,帝遵漢魏,改葬除服,按文帝以魏咸熙二年八月辛卯崩,九月癸酉葬。武帝以十二月景寅受魏禪,改元泰始。猶深衣素冠,降席徹膳。太宰司馬孚等奏曰:「臣聞禮典,豐殺隨時,期於足以興化而已,故未得皆返上古也。陛下俯遵漢魏,素冠深衣,降席徹膳,雖武丁行之於殷代,未足以踰。方今荊蠻未殄,萬機事殷,臣等以為宜割哀情以康時俗,敕御府太官,易服改膳如舊。」詔曰:「每念幽冥,不終苴絰,一朝便易此情於所天,相從已多。」孚等重奏:「干戈未戢,天下至眾。陛下察愚款,以慰皇太后之心。」又詔:「重覽奏議,益以悲割。三年之喪,自古達禮,不宜反覆,重傷其心。」遂以此禮終三年。後居太后之喪亦如之。

12 總論喪期:
文帝之崩也,皇太后王氏泰始四年三月戊子崩。羊祜謂傅玄曰:「三年之喪,雖貴遂服,自天子達,而漢文毀禮傷義。今上至孝,有曾、閔之性,實行喪禮,除服何為。若因此興先王之法,不亦善乎?」玄曰:「漢文以末代淺薄,不能行國君之喪,故因而除。已數百年,一朝復古,恐難行也。」祜曰:「且使主上遂服,由為善乎?」玄曰:「若主上不除,而臣下除,此謂但有父子,無復君臣,三綱之道虧矣。」習鑿齒曰:「傅玄知無君臣之傷教,而不知無父子之為重。且漢廢君臣之喪,不崇父子之服,況四海黎庶,莫不盡情於其親,三綱之道,二服恆用於私室,而王者獨盡廢之,豈所以孝理天下乎?」

13 總論喪期:
僕射盧欽、尚書魏舒等奏:「謹按天子之與群臣,雖哀樂之情若一,其所居之宜實異,故禮不得同。虞書曰『三載遏密八音』,至周公,乃稱『殷之高宗諒闇,三年不言』。周景王有后、嗣子之喪,既葬除喪而樂。叔向譏之曰:『三年之喪,雖貴遂服,禮也。王雖不遂,燕樂已早,亦非禮也。』稱高宗不云服喪三年,此釋服心喪之文也。譏景王不議其喪,而議其燕樂已早,明既葬應除,而違諒闇之節也。堯崩,舜諒闇三年,故稱遏密八音。由此言之,天子居喪,齊斬之制,既葬而除,諒闇以終,三年無改父道,聽於冢宰。喪服已除,故更稱不言之美,明不復寢苫枕塊以荒大政也。」摯虞以為:「古者無事,故喪三年,非訖葬除心喪也。後代一日萬機,故魏權制,晉氏加以心喪,非三年也。」杜元凱以為:「古者天子諸侯三年之喪,始同齊斬,既葬除服,諒闇以居,心喪終制,不與士庶同禮。漢氏承秦,率天下為天子終服三年。文帝見其不可久行,而不知古典,更以意制祥禫,除喪即吉。魏氏直以訖葬為節,嗣君皆不復諒闇終制。學者非之久矣,然竟不推究經傳,考其行事,專謂王者三年之喪,當以縗麻終二十五月。嗣君苟若此,則天下群臣皆不得除。雖志在居篤,更逼而不行。至今嗣主皆從漢文輕典,由處制者非制也。」袁準曰:「周禮『太祝祔練祥,掌國事』。若無縗服,焉得祥?孔子曰:『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也。』禮記曰:『父母之喪,無貴賤一也。』又云:『公之喪,大夫俟練,士卒哭而歸。』此終喪縗麻之言也。春秋傳曰:『三年之喪,雖貴遂服,禮也。』言雖貴,不得與賤者有異也。言服而不言喪,縗麻可知也。凡春秋傳諸稱除喪,皆因時宜耳。高宗信默,何以是心喪?」

14 總論喪期:
博士段暢重申杜元凱議曰:「尚書毋逸云『高宗亮陰,三年不言』。諸儒皆云『亮陰,默也』。唯鄭玄獨以亮闇為凶廬。今據諸儒為正,明高宗既卒哭,即位之後,除縗麻,躬行信默,聽於冢宰,以終三年也。言即位,以明免喪之後,素服心喪,謂之諒闇。故杜議曰:『天子居喪,齊斬之情,菲杖絰帶,當其遂服,葬而除服,諒闇以終三年也』。國語楚語及論語、禮記坊記坊音防喪服四制,皆說高宗之義,大體無異。唯尚書大傳以諒闇為凶廬。蓋東海伏生所說,鄭玄之所依。博而考之,義既不通。據經所言,是唯天子居凶廬,豈合禮制?代俗皆謂大祥後禫時為諒闇。漢記稱和熹鄧皇后居母喪,縞素,不食肉,亦曰諒闇。此乃古今之通言,信默者為得之也。」范宣曰:「所以知諒闇為凶廬者,按禮,葬後柱楣,楣則梁也,明葬後居廬,所以為義。」暢曰:「昔武王崩,成王立,周公攝政,明年既葬,周公冠成王而朝於祖,以見諸侯。此天子卒哭除喪之證也。春秋在喪,王曰小童,公侯曰子,既葬則無此稱。此除服證也。」范宣難曰:「禮,葬後飲食衣服,皆有降殺。設君臣之稱,安得不異?」暢曰:「春秋文八年秋八月,襄王崩。九年春,毛伯來求金。傳曰:『不書王命,未葬也。』」范宣曰:「禮既葬王,政入於國,即君名有漸,非一朝頓除除服之義。多引益惑耳。」暢引僖王崩未再周,惠王享晉、虢失禮,以名位不同,不議喪享,而譏公侯同禮。又享有籩豆之薦,聘則陳幣太廟,授玉兩楹。此聞樂不樂,食旨不甘,除服證也。范宣曰:「朝聘之禮,國有喪,皆有撤損,不與平同也。周禮掌客職『賓客有喪,唯芻稍之受』,是明主人設饗是儀,有等級之品,客受芻稍,循情之事,是以往往有享文耳。且或有急尊王室,或有安衛社稷,事出無方,歸於時宜,事訖反服,於禮何傷?於啐嚌示儀,而信以為食旨,亦其昏矣。」暢引春秋僖七年閏月,惠王崩。九年夏,王使宰孔賜齊侯胙,曰「天子有事於文武」。以為王喪再周少五月,而猶事文武,明王者卒哭除喪,即位而祭廟矣,所謂烝嘗禘於廟也。宣曰:「夫祭祀之禮,有正有變。所以然者,或時有所施,不必一也。禱類祈禡,豈一道乎?武王出祔以燎,豈是常郊耶?天地猶然,況宗廟乎?禮不墓祭,而尚祭乎畢。又不於宗廟,而祀在坶室。坶音牧。鄭玄云「牧野之室」。且禮『去祧為壇,去壇為墠』,而周公請命,告太王以下,而三壇同墠,此豈非變禮乎?當襄王之時,逼於王子帶,不敢發喪,潛使告於齊。常有憂懼之色,故或為權禮於文武。告請之祀,非其常典,故云有事於文武,而不稱禘祫於宗廟也。能究變正之義,始可與談春秋耳。」段暢引經傳,以為諸侯諒闇,申杜議云:「按春秋僖公九年,宋桓公卒,未葬,而襄公會諸侯,故曰子。凡在喪,王曰小童,公侯曰子。傳發宋公,而因釋王。在喪未葬,稱在喪;葬訖卒哭,已除縗麻,故不復名在喪:此諸侯除服之證也。按禮記,諸侯元子既葬,見於天子,曰類見。將嗣父位,除喪見王,以受瑞命,由嗣而見,故曰類見。於是天子禮之太廟,賜以命服。此諸侯不以麻終三年之證也。雜記『麻者不紳,執玉不麻,麻不加於綵』。諸侯既卒哭即位,則有聘享朝會之禮。既執玉服綵,不宜復以服麻,故去縗麻,服縞素。縞素之制,可以雜於吉也。此除縗麻諒闇之文也。喪大記云:『君既葬,王政入於國,既卒哭而服王事。大夫、士既葬,公政入於家,既卒哭,弁絰帶。金革之事無避也。』然則大夫士皆以縗麻終三年,故雖卒哭,稱弁絰帶,以服金革之事。諸侯以上,卒哭除縗麻諒闇,故特不言弁絰。此諸侯縗麻除之證也。又春秋魯隱公元年:『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左傳曰:『贈死不及尸,弔生不及哀。』既卒哭,除服諒闇,此為免喪。免喪之後來弔,故曰『弔生不及哀』。此諸侯卒哭除縗之證也。文公元年:『天王使毛伯來錫公命。』公羊傳曰:『命者何?加我服也。』賈逵以為『諸侯踰年即位,天子賜以命珪,合瑞為信也』。然則皆得行吉禮。文公元年:『公孫敖如齊。』左傳曰:『穆伯如齊,始聘焉,禮也。凡君即位,卿出並聘,踐修舊好,要結外援,好事鄰國,以衛社稷也。』僖公之喪未三年,嫌於不可以接吉事,故傳發明大義,以正諸侯之禮也。春秋襄公十五年冬十一月,晉侯周卒;十六年正月,葬晉悼公;三月,公會晉侯於湨梁。左傳曰:『葬晉悼公,平公即位,改服修宮,烝於曲沃,與諸侯宴於溫,使諸大夫舞,曰歌詩必類。』諸侯五月而葬,今晉悼三月便葬,遂合諸侯燕會,使大夫歌舞,皆非喪禮也。羊舌肸、祁奚、韓襄,皆晉之賢大夫也。平公尚幼,宰傅相之,命諸賢傅幼君而若此,蓋繼好繼信,謀事補闕,禮之大者,故傳其行事也。晉子墨縗絰征秦,遂墨縗以葬。書春秋時,卒哭之後,御軍甚多,無縗墨文明其服也。弁絰金革,禮所權許,皆為救危亡者也。哀公五年秋九月,齊侯杵臼卒。六年,公羊傳曰:『除景公之喪,諸大夫皆在朝。』又禮會於陳乞之家,明其皆免喪無復所制也。」

15 總論喪期:
博士謝況議:「杜元凱注春秋左傳云:『天子諸侯雖卒哭除喪,至於當其練祥之日,必設位而哭,明不復禫也。』且先朝故事,無有禫儀,蓋君子行禮,不求變俗。而博士徐禪,意欲以來六月二十二三大祥,二十五六而禫。三日之中,衣服無異,而立二節,皆背先儀,又非簡易之法也。忌日舉哀,如昔成制。禮云:『除喪者卜其遠日,避不懷也。』謂當擇月末以還大祥,除四起縞冠,受以白愤,徙月復吉,不宜立異屢改也。仲尼曰:『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哀痛未盡,思慕未忘,然服以是斷者,豈不送死有已,復生有節也哉!』又云『天地已易,四時已變,是以象之』,而欲二十二三日除縞弁,二十五六日禫哭。禮玉藻曰:『縞冠素紕,既祥之冠也。』所謂大祥而素縞麻衣也。釋禫之禮云,禫祭則黃衣玄冠矣。既祭乃服禫,朝服綅冠,踰月玄端以居,復平常焉。如士禮之條,又無禫哭也。且日時未改,忌月未過,便復常節,恐非天王情禮、大晉之典也。今無受禫之服,又無改易之祭,三日之閒,哀樂未變,而立無名之哭,近背先帝畫一之美,遠違仲尼殊月之說。」

16 總論喪期:
議曰:詳按前儀,則禮經云「三年之喪,自天子達」。雖有其說,無聞服制。所引武王崩,既葬,成王冠;襄王崩,嗣王未再周,賜齊侯胙:皆可為明徵。當以萬機至繁,百度須理,如同臣庶喪制,唯祀與戎多闕。漢文彌留之際,不詳前代舊規,深慮大政之廢,遂施易月之令。若俟同軌畢至,嗣君然後免喪,俗薄風澆,或生釁難。執古道者,則云齊斬三年;適權宜者,遂稱以日易月。禮經雖云七月而葬,漢魏以降,多一兩月內,山陵禮終。窀穸之期,不必七月;除服之制,止於反虞。魯史足徵,可無致惑。庶情禮兩得,政教無虧矣。

17 總論喪期:
東晉康帝建元元年正月晦,成恭杜皇后周忌,有司奏,至尊周年應改服。詔曰:「君親,名教之重也,權制出於近代耳。」於是素服如舊。非漢魏之典。

18 總論喪期:
興寧元年,章皇太妃薨,哀帝欲服重。江虨啟:「先王制禮,應在緦麻服。」詔欲降周,虨又啟:「厭屈私情,所以上嚴祖考。」於是制緦麻三月。

19 總論喪期:
孝武太元中,崇德太后褚氏崩。后於帝為從嫂,或疑其服。博士徐藻議,以為:「資父事君而敬同。又,禮,其夫屬父道者,妻皆母道。則夫屬君道,妻亦后道矣。服后宜以資母之義。魯譏逆祀,以明尊尊。今上躬奉康、穆、哀皇及靖后之祀,致敬同於所天。豈可敬之以君道,而服廢於本親?謂宜服齊縗期。」於是帝制周服。

20 總論喪期:
安帝隆安四年,太后李氏崩。李氏生孝武,即帝之祖母。帝服齊縗三年,百寮疑所服。尚書左僕射何澄等議:「太皇太后名位允正,體同皇極,理制備盡,情禮合伸。春秋之義,母以子貴,既稱夫人,禮服宜從正。故成風著夫人之號,文公服三年之喪。子於父之所生,體義情重。且禮,祖不厭孫,固宜遂服無屈,而緣情立制。嫌文不明,則宜從重,應同為祖母後齊縗周。永安皇后無服,但一舉哀,百官亦一周。」詔可。於西堂設菰廬,神武門施凶門柏歷。

21 總論喪期:
宋武帝永初元年,黃門侍郎王準之議:「鄭玄喪制,二十七月而終,學者云得禮。按晉初用王肅議,祥禫共月,遂以為制。江左以來,唯晉朝施用;縉紳之士,猶多遵鄭義。宜使朝野一體。」詔可。

22 總論喪期:
永初三年,武帝崩,蕭太后制三年之服。

23 總論喪期:
文帝元嘉十七年七月,元皇后崩。兼司徒給事中劉溫持節監喪。神武門設凶門柏歷至西上閤,皇太子於東宮崇正殿及永福省並設廬。諸皇子未有府第者,於西廨設廬。太子心喪三年。心喪有禫無禫,禮無成文,代或兩行。皇太子心喪畢,詔使博議。有司奏:「喪禮有禫,以祥變有漸,不宜便除即吉,故其閒服以綅縞也。心喪已經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祥禫變除,禮畢餘情一周,不應復有再禫。宣下以為永制。」詔可。

24 總論喪期:
後魏自道武及諸帝,悉依漢魏,既葬公除。

25 總論喪期:
文帝太和十四年,祖母文明馮太后崩,將營山陵,安定王休等率百寮詣闕表曰:「臣等聞先王制禮,必隨代變。三年之喪,雖自上古,中代以後,未之能行。陛下欲依上古,萬機事殷,不可暫曠。三代以下,豈無至孝之君?皆以義存百姓,是以君喪即位,踰月而葬,葬而即吉。」詔曰:「自遭禍罰,恍惚如昨。山陵遷厝,所未忍聞。」十月,又表曰:「伏惟大行皇太后,明誥垂於典冊。陛下雖欲終上達之禮,其如黎元何?」詔曰:「仰尋遺旨,俯聞所奏,山陵可依典冊,縗服情所未忍。」既葬,又表曰:「天下之至尊,莫尊於王業;皇極之至重,莫重於萬機。今山陵告終,百禮咸畢,願陛下愍億兆之心,抑恩割哀,遵奉終制。謹依前式,求定練日,以備禫禮。」高閭曰:「君不除服於上,臣則釋服於下,從服之義有違,為臣之道不足。縗麻朝政,吉凶事雜。」詔曰:「公卿所議,皆服終三旬;釋縗襲吉,情實未忍。遂服三年,重違旨告。今將至周,一經忌日,情結差申。按禮,卒哭之後,將授服。於受日,庶人及小官皆令即吉。內職羽林中郎已下,虎賁郎已上,及外職五品以上無縗服者,素服以終三月;內職及外臣縗服者,變從練禮。外臣三月而除;諸王、三都駙馬及內職,至來年三月晦朕之練也,除而即吉;侍臣,君服斯服,隨朕所降。此雖奪式,推情即理,有貴賤之差,遠近之別。」游明根曰:「聖慕深遠,所奏已不蒙許,願得踰年即吉。既歷冬正,又近遺詔。」詔曰:「若不許朕縗服,則當除縗闇嘿,委政冢宰。二事之中,惟公卿所擇。」東陽王丕曰:「臣與尉元,歷事五帝。自聖代以來,大諱之後三月,必須迎神於西,禳惡於北,具行吉禮。」詔曰:「太尉國老,誠如所陳,恐是先朝萬得一失,朕情未忍。」遂號慟,群官亦哭而辭出。壬午,詔:「公卿屢上啟事,依據金冊遺旨。朕仰惟恩重,不勝罔極之痛。今依既虞卒哭,剋此月二十日授服,以葛易麻。既表縗服在上,公卿不得獨釋於下。故於朕之授變從練,以下復為節降。斷度今古,以情制哀。但取遺旨速除之一節,便及變禮也。」

26 總論喪期:
延昌四年正月,宣武帝崩於式乾殿。侍中、中書監、太子少傅崔光等奉迎太子於東宮,入自萬歲門,至昭陽殿,哭踊久之。欲待明乃行即位之禮,太尉崔光曰:「天位不可暫曠,何待至明?」光等請太子止哭,立於東序。于忠、元昭扶太子西面哭十數聲,止。光奉冊進璽綬,太子跪受,服皇帝袞冕之服,御太極前殿。光等降自西階,夜直群臣立於庭中,北面稽首稱萬歲。

27 總論喪期:
孝明帝神龜元年九月,尼高皇太后崩於瑤光寺。詔曰:「崇憲皇太后,德協坤儀,徽符月晷,萬融一化,奄至遐崩。但朕幼集荼蓼,夙憑德訓,乃戡虣定難,是賴深謀。夫禮沿情制,義循事立,可特為齊縗三月,以申追仰之心。」有司奏:「按舊事,皇太后崩儀,自復魄斂葬,百官哭臨,其禮甚多。今尼太后既存委俗尊,憑居道法。凶事簡速,不依配極之典;寺庭局狹,非容百官之位。但因葬日,衢路奉接,義成君臣,終始情禮,理無廢絕。輒立儀如別。內外群臣,權改常服,單衣袤巾,奉迎之墓,列位哭拜,事訖而除。止在京師,更不宣下。」詔可。

28 總論喪期:
後周武帝母叱奴太后崩,帝居倚廬,朝夕供一溢米。群臣表請,累旬乃止。及葬,帝袒跣陵所,行三年之制,五服內並依禮,斯近古無儔。

29 總論喪期:
天元帝宣政元年,令天下遭父母喪,許終制。

30 總論喪期:
隋制,皇帝本服大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皇后父母、諸官正一品喪,帝不視事三日。本服五服內親、百官正二品以上喪,並一舉哀。太陽虧,國忌日,本服小功緦麻親、百官三品以上喪,不視事一日。皇太后、皇后為本服五服內親,一舉哀。皇太子為本服五服內親及東宮三師、三少、宮臣三品以上,一舉哀。

31 總論喪期:
大唐元陵遺制:其喪儀及山陵制度,務從儉約,並不以金銀錦綵飾。天下節度觀察團練使、刺史等,並不須赴哀。祀祭之禮,亦從節儉。其天下人吏,敕到後,出臨三日,皆釋服。無禁婚娶、祠祀、酒肉。其宮殿中當臨者,朝夕各十五舉音。禮固從宜,喪不可久。皇帝宜三日聽政,十三日小祥,二十五日大祥,二十七日而釋服。皇帝本服周者,凡二朝哭而止。本服大功者,晡哭而止。本服小功以下,一舉哀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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