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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斬縗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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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斬縗三年:
周制,子為父,父至尊也。諸侯為天子,天子至尊也。

2 斬縗三年:
晉尚書問:「天子崩,今臺書令史以上,為皆服斬縗之服不?」博士卞搉、應琳議:「禮,命士以上皆服斬。臺書令史,列職天朝,皆應服斬。」又問:「天子崩,今司州及河南郡吏,出入導從,應易服制不?」搉又答:「禮,庶人在官者服齊縗三月。又,近臣服斬。導從出入,皆應服。」又問:「從服隨君輕重,今司隸服斬,下吏服齊,為合禮意不?」搉又答:「凡從君服,皆降一等。今之牧守,皆古諸侯,以禮相況,輕重宜矣。」又問:「禮,義服不從。今司隸為君斬縗,義服也。下吏為從不?每降一等,當為君喪其親者耳。古今行事復如何?」又答:「禮,庶人為國君齊縗。今則不服。然吏若都官從事,有職司於喪庭者,故宜依庶人在官義耳。義服不從,謂近臣服君斬縗之服,依降一等者之差耳。前稱導從,指謂近臣,不謂吏也。」

3 斬縗三年:
周制,臣為君,君至尊也。馬融曰:「君,一國所尊也,故曰至尊也。」斬縗三年,子為父,本周制。自後歷代更有議論,逐件更標臣為君亦三年。若同入前科,恐非分明,所以重言周制以顯之,他皆類此。公士大夫之眾臣為君。士,卿士。公卿大夫厭於天子諸侯,故降其眾臣布帶繩屨。公、卿、大夫、室老、士,貴臣也。其餘皆眾臣也。君,有采地者皆曰君也。眾臣杖,不以即位。近臣,君服斯服矣。室老,家相也。士,邑宰也。近臣,閽寺之屬。君,嗣君也。斯,此也。近臣從君喪服,無所降也。

4 斬縗三年:
魏尚書左丞王煚古鼎反。除陳相,未到國而王薨。議者或以為宜齊縗,或以為宜無服。王肅云:「王國相,本王之丞相。按漢景帝時,貶為相;成帝時,使理人。王則國家所以封,王相則國家使為王臣,但王不與理人之事耳。而云相專為理人,不純臣於王,非其義也。今煚至許昌而聞王薨,姓名未通,恩紀未交,君臣未禮,不責人之所不能,於義未正服君臣之服。傳曰:『策名委質,貳乃辟也。』若夫未策名,未委質,不可以純君臣之義也。禮,婦人入門,未三月廟見死,猶歸葬於其黨;不得以六禮既備,又以入室,遂成其婦禮也。則臣之未委質者,亦不得備其臣禮也。曾子問曰:『娶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婿齊縗而弔,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各以其服,如服斬縗,斬縗而弔之,既葬而除之也。今煚為王相,未入國而王薨,義與女未入門夫死同,則煚宜服斬縗,既葬而除之,此禮之明文也。禮曰『與諸侯為親者服斬』,雖有親,為臣則服斬縗也。臣為其君服之,或曰宜齊縗,不亦遠於禮乎?」詔如肅議。

5 斬縗三年:
司空陳群議:「諸王相國不應為國王服斬縗。古今異制,損益不同。古者諸侯,專國子人。至漢初,患諸王子強暴,奪之權,食租而已。乃選賢能,代王居國,相王為善,否則彈糾。國家置王以下之吏,非陪臣之謂也。禮記雖有『與諸侯為親服斬』者,蓋謂異於國臣,與有親於王斬耳。雖陪臣,不親,猶不為服;豈專帝臣而為藩王服斬?未有實不為臣而名稱臣。若欲假虛名以優王者,欲崇君臣而復糾其罪,名實既錯,君臣義乖,遺禮失教,難以為典。近防輔小吏,尚不稱臣;況剖符帝臣而稱臣妾於藩王?若使正名為王臣,則上書當稱陪臣。既王正臣,不可不服,則不宜還糾王罪。若不稱陪臣,俱言臣者,此為王與天子同臣也。」

6 斬縗三年:
詔曰:「若正名實,司空議是也。且謂之國相,而不稱臣制服,則亦名實有錯。若去相之號,除國之名,則傷親親之恩也。宜釋輕從重,以彰優崇之大義也。」

7 斬縗三年:
喪葬令云:「王及郡公侯之國者薨,其國相官屬長史及內史下令長丞尉,皆服斬縗,居倚廬。妃夫人服齊縗,朝晡詣喪庭臨。以喪服視事,葬訖除服。其非國下令長丞尉及不之國者相內史及令長丞尉,其相內史吏,皆素服三日哭臨。其雖非近官而親在喪庭執事者,亦宜制服。其相、內史及以列侯為吏令長者無服,皆發哀三日。」

8 斬縗三年:
晉惠帝元康中,秦王薨,秦國郎中令始平李含因王葬訖除服被貶。御史中丞傅咸表云:「秦王薨,含悲慟之哀,感於人心。含俯就王制,如令除服,葬後十七日乃親中正職。時議謂之背戚居榮,奪其中正,而復閡於天子之喪既葬而除,便云『天朝殊尊,援以為準,非所宜言』。若王者之喪,既葬不除,藩國之喪,既葬而除,藩國欲同不除,乃當云『天朝殊尊,援以為準,非所宜言』耳。天朝釋乎上,而欲藩國服乎下,此為藩國之義崇,而天朝之禮薄。未喻此旨。又云:『諸公皆終喪,禮寧盡乃敘,明喪制宜崇,務在敦重也』。夫寧盡乃敘,以其哀慟,異於天朝,制使終喪,未見斯文。國制既葬而除,既除而祔。爰自漢魏,迄乎聖晉,皆所共行。文皇帝升遐,武帝崩殂,陛下毀頓,率土臣妾豈無攀慕遂服之心,實以國制不可而逾。天王之喪,釋除於上,藩國之心,獨遂於下,甚不可安。復以秦王無後,含應為主,既使含應為喪主,於今之制,既葬應除而祔,則應吉服以祭。因曰『王未有廟,主無所遷,不應除服』。秦王始封,無所連祔,靈主所居,即便為廟。不問制云何,而以無廟為貶含。今必也按放勳之殂,四海遏密八音,至於三載,太宗之崩,曾不數旬,釋然即吉,引古繩今,闔代皆應有貶,何但李含不應除服!今也無貶,王制故也。前以含有王喪,上請差代。尚書敕王葬日在近,葬訖含應攝職,不聽差代。葬訖,含猶躊躇,不時攝職,司徒屢摘罰訪問以踧含,含乃視事。含承天臺之敕,逼司徒之符,然後攝職,含之適職,隨而擊之,此為臺敕府符陷含於惡也。若謂臺敕府符為傷教義,則當據正,不正符敕,而含是貶,含之困躓何足惜乎,國制不可偏耳!又含自以隴西之人,雖戶屬始平,非所綜悉。初見使為中正,反覆言之司徒,說非始平國人,不宜為中正。後為郎中令,自以選官引臺府為比,讓常山太守蘇紹,辭旨懇切,形於文墨。含之固讓,乃在王未薨之前,中正龐騰便割含品。臣見含為騰所侮,不勝其憤,謹表以聞,乞朝廷以時博議,無令騰得濫行刀尺。」

9 斬縗三年:
咸又言:「臣以國之大制,不可而偏,秦國郎中令李含,承尚書之敕,奉喪服之命,既葬除服,而中正龐騰無所據仗,貶含品三等,謂此未值漢魏以來施行之制,具以表聞,未嘗朝廷當云何。騰等之論,以秦王無後,前又有詔,以此謂含不應除服。愚謂諸侯之制,不得異於天朝。就秦王有嗣,於制亦自應除;且秦王無後,乃前有詔,朝野莫不聞知。而尚書下敕,葬訖含自應攝職,不應差代,尋舉為臺郎;又司徒摘罰訪問,催含攝職。如此,臺府亦皆謂含既葬應除也。相是純臣,群臣之首,奏令釋服,亦無餘疑。至於含除,便獨為罪,竊謂有負於情。臣之在事,小大欲盡,使在優崇。況國之大制,當垂將來,心所不安,而不敷寫,謹重以聞,乞中書見詰,猶百慮當一得也。」

10 斬縗三年:
周制,父為長子。不言嫡子者,通上下也。亦言立嫡以長也。正體在乎上,又將所傳重也。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不繼祖也。鄭玄云:「此言為父後者,然後為長子三年,重其當先祖之正體,又以其將代己為宗廟主也。庶子者,為父後者之弟也。言庶者,遠別之也。小記曰:『不繼祖與禰。』此但言祖,容祖禰共廟。」馬融曰:「體者,嫡嫡相承也。正謂體在長子之上,上正於高祖體。重其正,故服三年。庶子賤,為長子服,其不得隨父服三年,故言不繼祖也。」雷次宗曰:「父子一體也,而長嫡獨正,故曰體。既為正體,又將傳重,兼有二義,乃加其服。自非親正,兼之情體俱盡,豈可凌天地、混尊親也。」

11 斬縗三年:
漢戴聖、聞人通漢皆以為父為長子斬者,以其為五代之嫡也。馬融注喪服經用之。鄭玄注小記則以為己身繼禰,便得為長子斬。自後諸儒皆用鄭說。譙周五經然否曰:「小記曰『庶子不為長子斬,不繼祖與禰也』,此尚但別庶子,而下言不繼祖禰者,謂庶子身不繼禰,故其長子為不繼祖,合而言之也。」劉智釋疑亦同此議。

12 斬縗三年:
晉虞喜廣林難譙周曰:「禮文三發,二言繼祖,一言連禰。如但繼禰,則應三年,何緣須祖,煩而失要,合子於父,舍徑就迂,非事實也。然則繼祖者必繼禰,繼禰者不必繼祖。今連禰於祖,以己繼之,是繼祖者得三年,繼禰者不得也。至於連禰於祖以別高祖之祖,故因禰以繼祖別嫌也。」

13 斬縗三年:
宋庾蔚之云:「按禮鄭注曰:『用恩則父重,用義則祖重。』父之與祖,各有一重之義,故聖人制禮,服祖以至親之服,而傳同謂之至尊也。己承二重之後,而長子正體於上,將傳宗廟之重,然後可報之以斬,故傳記皆據祖而言也。若繼禰便得為長子斬,則不應云不繼祖。喪服傳及大傳皆云不繼祖,以明庶子雖繼禰而不繼祖,則不服長子斬也。賀氏要記云:『庶子,父雖歿,猶不為長子三年,以己不繼祖也。』是亦明己身繼祖,乃得為長子斬也。既義由於繼祖,則不必須云及禰。或者疑祖之言是道庶子之長,故此記特言不繼祖與禰,以明據庶子言之也。」

14 斬縗三年:
周制,為人後者三年,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馬融曰:「受人宗廟之重,故三年。」雷次宗曰:「但言為人後者,文似不足。下章有為人後者為其父母,當言『為人後者為所後之父』。今闕此五字者,以所後者,或為祖父,或為高曾,繁文不可備設,言一以包二,則凡諸所後,皆備於其中也。」何如而可為之後?同宗則可為之後。何如而可以為人後?支子可也。為所後者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若子者,為所後之親如親子也。

15 斬縗三年:
周制,妻為夫,夫至尊也。馬融曰:「婦人天夫,故曰至尊。」王肅曰:「言夫則可知。舉妻者,殊妾之文也。」孔倫曰:「以父服服之,故曰至尊。」雷次宗曰:「言妻以明其齊,所以得稱夫也。」妾為君,君至尊也。馬融曰:「妾賤,事夫如君,故至尊也。」鄭玄曰:「不得體之,加尊焉,雖士亦然。」陳銓曰:「降於女君,故不敢稱夫。稱為君者,同於人臣也。」雷次宗曰:「言妾以見其接,所以乃稱君也。」女子子在室為父。女子子者,女子也,別於男子也。言在室,關已許嫁也。子嫁,反在父之室,為父三年。馬融曰:「為犯七出,還在父母之家。」鄭玄云:「謂遭喪而出者,始服齊縗周,出而虞則受以三年之喪受,既虞而出則小祥亦如之,既除而出則已。女行於大夫以上曰嫁,行於士庶人曰適人。」王肅曰:「嫌已嫁而反與在室不同,故明之。遭喪未練而出則三年,既練而出則已,未練而反則周,既練而反則遂之。」雷次宗曰:「不言女子子,上女子也。復言子者,欲見其外義以盡,子道復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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