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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緦不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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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緦不祭議:
晉 宋

2 緦不祭議:
晉荊州刺史殷仲堪問:「禮文如是,此指釋有緦麻服而猶得祭者也?當不普言新喪之親於所祭者耶?」別駕庾叡、功曹滕惔、主簿劉恬答:「尋禮文,當是指明有緦服可以祭耳,不以新喪之親於所祭者有服為疑。今世中傳重者,而有從祖小功之服,服既除,恐不得以二祖服近而不祭也。」

3 緦不祭議:
宋庾蔚之謂:「殷庾釋文句甚允,但未統立言大意。記所明重其已與神交而不終,外喪尸殯不在此,可得少申其事。故大夫之祭,鼎俎既陳,籩豆既設,內喪小功緦麻,外喪齊縗以下,行。特為已與神交,故隨輕重各有所行。又云『士之所以異緦不祭』者,加大夫,有小功緦麻皆廢。故鄭云『然則士不得成禮者十一』也。又云『所祭於死者無服則祭』者,言所異於未與神交唯有此,則外內之喪通廢,士卑故也。言有始末,義統有本。尋禮者多斷取義,不辯已與神交之異,故申之云。」

URN: ctp:n554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