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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除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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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除祭議:
東晉 宋

2 公除祭議:
東晉成帝咸和七年,虞潭上表云:「今之諸侯服其親,皆與士同,無復降殺。大宗之家,喪服累仍,若皆不祭,是先人之享嘗,永為有廢。或難曰:「士獨非孝子也?」答曰:「士賤,不得伸其意也。」臣謂三月之後,禮情漸殺,若非父母之喪,尚通內外,服踰月,既葬,可祭宗廟。」博士通議,宜如潭所上,會有軍事,未及施行。

3 公除祭議:
咸康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虞潭有嗣子喪,既葬,依令文行喪三十日,至十二月十日公除,其日鲮祭宗廟。潭自為論曰:「余身受公除,歲終大鲮,至敬兼興,如當遂闕,心所不安,故諮之有識。難曰:『禮,素衣芻席,不入廟門,不以凶干神明之位。緦喪雖輕,脫服而祭,況嗣子當承祚者乎?』答曰:『高宗三年諒闇,今則不爾,帝王既葬,縞素躬親宗廟之獻,不以喪遂闕者,蓋國之大事,在祀與戎也。且吉祭廷有金石鏗鏘之和,今去凶制而奉烝嘗,干戚戢而不振,慎終之情不遠,隨時之義亦通也。』」

4 公除祭議:
徐藻議云:「古無公除,吉凶之服不可相干,故緦不祭耳。今既公除,吉服而行,則可吉祭。今既吉服,無事不可,而大事反可闕耶?若以心喪為疑者,則出母子為父後,得以含悲而祭矣。又禮有死宮中,三月不舉祭;齊縗之禮,三月不從政。意者雖速公除,猶宜待滿三月。又問:『同宮之喪而未葬,雖公除,可以祭不?』答曰:『公除不祭,本與於外喪耳。若同宮之喪,雖未葬,此不可也。』」

5 公除祭議:
宋庾蔚之謂:「公除是公家除其喪服,以從公家之吉事。若公家無齋禁,則其受弔臨靈,及私常著喪服,豈得輒釋凶服以執吉祭乎?徐藻乃云外喪公除,雖停殯,可吉祭,恐此非祖禰之所享也。兄弟別居,便為外喪,未葬公除而可以烝嘗,未之聞也。」

URN: ctp:n554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