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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尼不受父母拜及立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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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僧尼不受... :
大唐

2 僧尼不受... :
大唐貞觀十一年正月,詔道士、女冠,宜在僧尼之前。

3 僧尼不受... :
顯慶二年八月,詔曰:「釋典檵虛,有無兼謝,正覺凝寂,彼我俱忘,豈自尊崇,然後為法?聖人之心,主於慈孝,父子君臣之際,長幼仁義之序,與夫周公、孔子之教,異軫同歸。棄禮悖德,深所不取。僧尼之徒,自云離俗,先自貴高,父母之親,人倫以極,整容端坐,受其禮拜,自餘尊屬,莫不皆然,有傷名教,實斁彝典。自今以後,僧尼不得受父母及尊者禮拜。」

4 僧尼不受... :
上元元年八月詔:「公私齋會及參集之處,道士女冠在東,僧尼在西,不須更為先後。」武太后天授二年四月飭:「釋教宜在道教之上,僧尼處道士之前。」景雲二年四月詔:「自今以後,僧尼、道士、女冠,並宜齊行並集。」開元二年閏二月飭:「如聞道士、女冠、僧尼等,有不拜父母之禮,深用軫思,茫然罔識。且為子而忘其生,傲親而徇於末,是背禮而強名於教。傷於教則不可行,行於教而不廢於禮,合於禮則無不遂。二親之與二教,復何異焉。自今以後,道士、女冠、僧尼等,並令拜父母。其有喪紀輕重及尊屬禮數,一准常儀。」上元二年九月飭:「自今以後,僧尼等朝會,並不須稱臣及禮拜。」大曆八年十二月制:「元日、冬至、朝賀,其僧尼、道士、女道士,並不陪位。」初,武德七年七月,太史令傅奕上疏,請去釋教。高祖付群臣詳議。太僕卿張道源稱奕所奏合理。尚書右僕射蕭瑀與之爭論曰:「佛,聖人也。奕為此議,非聖人者無法,請寘嚴刑。」奕曰:「禮本事親,終於奉上。而佛踰城出家,逃背於父,以匹夫而抗天子,以繼體而悖所親。蕭瑀非出空桑,乃遵無父之教。」瑀不能答,但合掌云:「地獄所設,正為是人。」其後上臨朝謂奕曰:「佛道玄妙,聖跡可師,卿獨不悟,何也?」奕對曰:「佛是胡中桀黠,欺誑夷狄,遵尚其道,皆是邪僻小人,模寫莊老玄言,文飾妖幻之教耳。於百姓無補,於國家有害。」上然之。至九年二月,以沙門道士,虧違教跡,京師留寺三所,觀三所,選耆年高行以實之,餘皆罷廢。至六月制,僧尼、道士、女冠,宜依舊定。貞觀八年,太宗謂長孫無忌曰:「在外百姓,太似信佛。上封人欲令我每日將十箇大德,共達官同入,令我禮拜。觀此乃是道人教上其事。」侍中魏徵對曰:「佛法本貴清淨,以退浮競。昔釋道安如此名德,符永固與之同輿,權翼以為不可。釋慧琳非無才俊,宋文帝引之升殿,顏延之曰:『三台之位,豈可使刑餘之人居之。』今陛下縱欲崇信佛教,亦不須道人日到參議也。」

URN: ctp:n555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