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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太子為太后不終三年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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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皇太子為... :
晉 宋

2 皇太子為... :
晉武帝泰始十年,武元楊皇后崩,及將遷於峻陽陵,依舊制,既葬,帝及群臣除喪即吉。先是,尚書祠部奏從博士張靖議,皇太子亦從制俱釋服。博士陳逵議,以為:「今制所施,蓋漢文權制,興於有事,非禮之正。皇太子無有國事,自宜終服。」詔更詳議。尚書杜元凱以為:「古者天子諸侯三年之喪,始同齊斬,既葬除喪服,諒闇以居,心喪終制,不與士庶同禮。」其議並具喪禮卷中。禮官博士張靖等議,以為:「孝文權制三十六日之服,以日易月,道有污崇,禮不得全,皇太子亦宜割情除服。」博士陳逵等議,以為:「三年之喪,人子所以自盡,故聖人制禮,自上達下。是以今制,將吏諸遭父母喪,皆假寧二十五月。敦崇孝道,所以風化天下。皇太子至孝著於內,而縗服除於外,非禮所謂稱情者也。宜其不除。」尚書魏舒等奏,以為:「靖、逵等各見所學之一端,未曉帝者居喪古今之通體也。皇太子從曰撫軍,守曰監國,不無事也。喪服妻為夫,妾為君,皆三年。揆孝景即吉於未央,薄后、竇后必不得齊斬於別宮,此可知也。況於皇太子配貳至尊,與國為體,宜遠遵古禮,近同時制,屈除以寬諸下。今將吏雖蒙二十五月之寧,至於大臣,亦奪其制。昔翟方進自以身為漢相,居喪三十六日,不敢踰國典,而況於皇太子耶?謂皇太子宜如前奏,除服諒闇終制。」於是太子遂以厭降之議,從國制除縗麻,諒闇終制。

3 皇太子為... :
杜既定皇太子諒闇議,摯虞答杜書曰:「僕以為除服誠合事宜,附古則意有未安。五服之制,成於周室。周室以前,仰迄上古,雖有在喪之哀,未有行喪之制。故堯稱遏密,殷曰諒闇,各舉其事而言,非未葬降除之名也。禮有定制,孝景之即吉,方進之從時,皆未足為準。蓋聖人之於禮,譏其失而通其變。今皇太子未就東宮,猶在殿省之內,故不得伸其哀情,以宜奪制。何必附之於古,欽以舊義哉!」

4 皇太子為... :
於時外內卒聞杜議,或者謂其違禮以合時,杜亦不自解說,退使博士段暢採典籍為證,令大義著明,足以垂示將來。暢遂撰集書傳舊文,條諸實事成言,以為定證。

5 皇太子為... :
宋文帝元嘉十七年,元皇后崩,皇太子心喪三年。禮,心喪有禫無禫無成文,代或兩行。皇太子心喪畢,詔使博議。有司奏:「喪禮有禫,以祥變有漸,不宜頓除即吉,故其閒服以綅縞也。心喪已經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禫變除,禮畢餘情一周,不應復有再禫。宣下以為永制。」詔可。

URN: ctp:n556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