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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王傳重為所生母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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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諸王傳重... :
晉 宋

2 諸王傳重... :
晉穆帝永和中,尚書令顧和表云:「為人後者,降其所生,奪天屬之性,明至公之義。降殺節文,著於周典。按濟南王統昔為庶母居廬持重,違冒禮度,肆其私情,宜以禮奪服。」奏可。

3 諸王傳重... :
至孝武太元中,太常車胤上事:「禮,庶子為後,為其母緦麻三月。自頃公侯卿士,庶子為後,為其庶母,同之於嫡。禮記云:『為父後,為出母無服。無服也者,不祭故也。』今身承祖宗之重,而以庶母之私,廢烝嘗之事,求之情禮,失莫大焉。」胤又上事云:「經年未被告報。若以所陳或繆,則經有明文;若以古今不同,則晉有成典。又升平年中,故太宰武陵王所生母喪,表求齊縗三年,詔聽依樂安王故事,制大功九月。興寧中,故梁王贰所生母喪,亦求三年,詔書依太宰故事,同服大功。並無居廬三年之文。謹以重上,請臺參詳。」尚書奏:「依樂安王大功為正。」詔可。

4 諸王傳重... :
宋庾蔚之謂:「『庶子為後,為所生服緦』,此禮之正文。近遂為三年,失之甚也。按晉樂安王所生母喪,議者謂應小功,孝武詔令大功,乃合餘尊之義。但餘尊之厭,不言為後者也。即今猶皆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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