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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妻子為前母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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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後妻子為... :
前母卒在異國

2 後妻子為... :
後漢末,長沙人王毖上計至京師,值吳魏分隔,毖妻子在吳,身留中國,為魏黃門郎,更娶妻生昌及式。毖卒後,昌為東平相。至晉太康元年吳平時,毖前妻已卒,昌聞喪,求去官行服。東平王楙上臺評議。

3 後妻子為... :
博士謝衡云:「毖身不幸,去父母,遠妻子。妻於其家,執義守節,奉宗祀,養舅姑,育稚子。後得歸還,則固為己妻。父既為妻,子豈不為母。昌宜追服三年。」

4 後妻子為... :
博士許猛云:「絕有三道。有義絕者,為犯七出也。有法絕者,以王法絕。有地絕者,以殊域而絕。且夫絕妻,如紀叔姬,其逼以王法,隔以殊域而更聘嫡室者,亦為絕矣。是以禮有繼母服,無前母制。是以前母非沒則絕也。以昌前母雖在猶不應服,若昌父在,則唯命矣。依禮記,昌唯宜追服其兄耳。」

5 後妻子為... :
尚書都令史虞溥言:「臣以為禮不二嫡,重正也。苟正嫡不可以二,則昌父更娶之辰,即前婦義絕之日,固不待言而可知矣。議者以昌父無絕遣之言,尚為正嫡。恐犯禮虧教,難以示後。按昌父既冊名魏朝,更納後室,豈得懷舊君於江表,存外妻於讎國乎?非徒時政之所禁,乃臣道所宜絕。設使昌父尚存,今始會同,必不使兩妻專堂,二嫡執祭。以此驗之,故知後嫡立宜前嫡廢也。即父使有兩立之言,猶將以禮正之,況無遺命,可以服乎?溥以為宜如猛議。」

6 後妻子為... :
博士秦秀議云:「按議者以禮無前妻之名,依名絕之不為之服,斯乃是也。今兄弟不同居,而各以路人相遇其母,恐一體之愛,從此絕矣。古人之為,未必按文,唯稱情耳。以為二母之子,宜各相事皆如所生。雖無成典,期於相睦,得禮意也。若前妻之子不勝母之哀,來言曰『我母自盡禮於事夫,為夫先祖所歆享,為父志所嘉,為人倫所欽敬』,便迎父喪,歸於舊塋,以其母祔葬;則後妻之子,寧可以據儒者之言以距之邪?禮,二妾之子,父命令相慈,而三年之恩便同所生矣。昌父何義不令二嫡依此禮乎?然禮無明制,非末學者所敢用心;必不得已,與其意而絕之,不若意而事之。故以為昌宜追前母三年,二母之祔,以先後為敘。」

7 後妻子為... :
侍中程咸言:「諸侯無更娶致夫人之制,大夫妻死改室,不拘立嫡。昌父前妻,守德約身,幸值開通,而固絕之,此禮不勝情而漸入於薄也。昌母後聘,本非庶賤,橫加抑黜,復不然矣。若令二母之子,交相為報,則並尊兩嫡,禮之大禁。昔舜不告而娶,婚禮蓋闕,傳記以二妃夫人稱之,明不足立正后也。聖人之弘,猶權事而變,而諸儒欲聽立兩嫡,並未前聞。且趙姬而讓叔隗以為內子,黃昌之告新妻使避正堂,皆欲以正家統而分嫡妾也。昌父已亡,無正之者,若追服前母,則自黜其親;交相為報,則固非嫡。就使未達,追為之服,猶宜刑貶,以匡失謬,況可報楙施行,正為通例,則兩嫡之禮始於今矣,開爭長亂,不可以訓。臣以為昌等當各服其母者。」

8 後妻子為... :
著作郎陳壽等議:「春秋之義,不以得寵而忘舊,是以趙姬請逆叔隗而己下之。若昌父及二母於今並存,則前母不廢,有明徵矣。設使昌父昔持前婦所生之子來入中國而尚在者,恐不謂母已黜遣,從出母之服。苟昌父無棄前妻之命,昌兄有服母之理,則昌無疑於不服。」

9 後妻子為... :
司馬李苞議:「禮重一統,所以正家,猶國不可二君。雖禮文殘缺,大事可知。昌父遇雖,與妻隔絕,夫得更娶,妻當更嫁,此通理也。今之不去,此自執節之婦,不為理不絕矣,適可嘉異其意,不得以私善羈縻已絕之夫。議者以趙姬為比,愚以為不同也。重耳適齊,志在必還,五年之間,未為離絕。衰納新寵,於禮為廢嫡,於義為棄舊,姬氏固讓,得禮之正,是以春秋善之,明不得並也。古無二嫡,宜如溥駮。」

10 後妻子為... :
中書監荀勖議曰:「昔鄭子群娶陳司空從妹,後隔呂布之亂,不知存亡,更娶蔡氏女。徐州平後,陳氏得還,遂二妃並存。蔡氏之子元疊,為陳氏服嫡母之服,族兄宗伯曾責元疊,謂抑其親,鄉里先達以元疊為合宜。」

URN: ctp:n556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