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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卒母嫁復還及庶子為嫡母繼母改嫁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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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父卒母嫁... :
宋庾蔚之云:「母子至親,本無絕道,禮所親者屬也。出母得罪於父,猶追服周;若父卒母嫁而反不服,則是子自絕其母,豈天理邪!宜與出母同制。按晉制,寧假二十五月,是終其心喪耳。」

2 父卒母嫁... :
大唐龍朔二年,所司奏:「同文正卿蕭嗣業,嫡繼母改嫁身亡,請伸心制。據令,繼母改嫁不解官。」既而有敕:「雖云嫡母,終是繼親,據禮緣情,須有定制。付所司議定奏聞。」

3 父卒母嫁... :
司禮太常伯隴西郡王博乂等奏稱:「緬尋喪服,唯出母制,特言出妻之子。明非生己,則皆無服。是以令云母嫁,又云出妻之子。出言其子,以著所生;嫁則言母,通苞養嫡,俱當解任,並合心喪。其不解者,唯有繼母之嫁。繼母為名,止據前妻之子。嫡於諸孽,禮無繼母之文。甲令今既見行,嗣業理伸心制。竊以嫡繼慈養,皆非所生,為並同行路。嫁雖比出稍輕,於父終為義絕。繼母之嫁,既殊親母,慈嫡義絕,豈合心喪?今請凡非所生父卒而嫁,為父後者無服,非承重者杖周,並不心喪,一同繼母,有符情禮,無黜舊章。又心喪之制,唯施服屈,杖周之服,不悉解官。而令文三年齊斬,亦入心喪之例;杖周解官,交有妻服之舛。又依禮,庶子為其母緦麻三月。既是所生母服,准例亦合解官。令文漏而不言,於事終須修附。既與嫡母等嫁同一令條,總議請改,理謂允愜者。依集文武官九品以上議,得司衛正卿房仁裕等七百三十六人議,請一依司禮狀,嗣業不解官。」詔從之也。

URN: ctp:n557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