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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母適族父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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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從母適族... :

2 從母適族... :
晉邵戢議:「按禮記:『同姓從宗合族屬,異姓主名理際會。』從母嫁於絕屬族父,則無復從母之名,謂不宜有服。戢以為理際會者,患班序易位及嫂叔無名耳。夫服以恩生,班以義斷,雖門外之事義掩恩,至於門內之事,恩掩義矣。同宗之道,處恩義之閒,故宜資之恩義。令彼此獲中,據易位無名,便廢骨肉之服,實是所疑。既有屬從,鄭玄說『子為母黨之服』。按屬從者,自非出母黨,及庶子受重自於其所生之黨,則初無厭降之文。又記云『六代親屬竭矣』,鄭說六代之外親盡。爾雅,族昆弟之子為親同姓。按從母嫁於無屬名者,即與嫁他姓不異,則宜服從母嫁於他姓之服矣。又嘗見賀公書,稱賀新渝夫人為族姨母。尋所以不主名於際會者,亦是有恩掩義,謂宜服也。」

URN: ctp:n557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