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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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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赦宥:
周 漢 後漢 北齊 大唐

2 赦宥:
易蒙卦曰:「初六,發蒙,利用刑人,用脫桎梏,以往吝。」象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又,解卦曰:「雷雨作,解,君子以赦過宥罪。」

3 赦宥:
虞書曰:「宥過無大,刑故無小。過誤所犯,雖大必宥。不忌故犯,雖小必刑。罪疑惟輕,功疑惟重。刑疑附輕,賞疑從重,忠厚之至也。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

4 赦宥:
周官司寇曰:「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一曰訊群臣,二曰訊群吏,三曰訊萬民。刺,殺也。三訊罪定,則殺之。聽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宥,寬也。人言殺,殺之;言寬,寬之。上服,劓、墨;下服,宮、刖之刑。一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不識,謂愚人無識。過失,謂若律「過失殺人不坐死」者。遺忘,若仇讎當報甲,見乙,誠以為甲而殺。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憃愚。」又:「國君過市,刑人赦。」

5 赦宥:
呂刑云:「五刑之疑有赦,五罰之疑有赦,其審克之。刑疑赦從罰,罰疑赦從免。其當清察,能得其理。墨辟疑赦,其罰百鍰;刑疑,則赦從罰。六兩曰鍰。鍰,黃鐵也。劓辟疑赦,其罰惟倍;倍百為二百鍰。剕辟疑赦,其罰倍差;倍差,謂倍之又半,為五百鍰。宮辟疑赦,其罰六百鍰;宮,次死之刑。序五刑,先輕,轉至重者,事之宜。大辟疑赦,其罰千鍰。」五刑疑,各入罰,不降相因,古之制也。

6 赦宥:
禮曰:「疑獄,汎與眾共之,眾疑,赦之。」

7 赦宥:
管仲曰:「文有三侑,武無一赦。赦者,先易而後難,久而不勝其禍;法者,先難而後易,久而不勝其福。故惠者,人之仇讎也;法者,人之父母也。凡赦者,小利而大害者也。無赦者,小害而大利者也。夫盜賊不勝,則良人危;法禁不立,則姦邪繁。故赦者,奔馬之委轡也。」

8 赦宥:
漢景帝四年赦:「有犯死罪欲腐者,許之。」腐,宮刑也。丈夫割勢不復生子,如腐木不生實矣。

9 赦宥:
後漢光武建武中,大司馬吳漢疾篤。帝親臨,問所欲言,對曰:「臣無識知,惟願慎無赦而已。」

10 赦宥:
章帝章和元年,赦天下繫囚在四月丙子以前減罪一等,勿笞,詣金城,而文不及亡命未發覺者。郭躬上封事曰:「聖恩所以減死罪使戍邊者,重人命也。今死罪亡命無慮萬人,廣雅曰:「無慮,都凡也。」又自赦以來,捕得甚眾,而詔令不及,皆當重論。伏惟天恩莫不蕩宥,臣以為赦前犯死罪,而繫在赦後者,可皆勿笞詣金城,以全人命,有益於諸邊。」帝善之,下詔赦焉。

11 赦宥:
安帝永初中,尚書陳忠上言:「母子兄弟相代死者,聽,赦所代者。」從之。

12 赦宥:
北齊,赦日,武庫令設金雞及鼓於閶闔門外之右。勒集囚徒於闕前,撾鼓千聲,脫枷鎖,遣之。

13 赦宥:
大唐令曰:「赦日,武庫令設金雞及鼓於宮城門外之右,勒集囚徒於闕前,撾鼓千聲訖,宣制放。其赦書頒諸州,用絹寫行下。」律曰:「會赦及降者,盜者准枉法猶徵正贓,餘贓非見在及收贖之物限內未送者,並從赦降原。」

14 赦宥:
武德四年,王充、竇建德平,大赦天下。既而責其黨與,並令遷配。侍書侍御史孫伏伽諫曰:「今月十三日發雷雨之制,既云常赦不免皆赦除之,此非直赦其有罪,亦是與天下斷當,許以更新。因何王充、建德部下赦後又欲遷之?此是陛下自違本心,欲遣下人若為取則?如臣愚見,經赦合免責情欲遷配者,並請放之,則天下幸甚。」

15 赦宥:
貞觀二年七月,上謂侍臣曰:「凡赦,惟及不軌之輩。古語云:『小人之幸,君子不幸。』『一歲再赦,婦兒喑啞。』凡養稂莠者,傷禾稼;惠奸兇者,賊良人。昔『文王作罰,刑茲無赦』。夫小仁者,大仁之賊。故我有天下以來,不甚放赦。今四海安寧,禮義興行,數赦則愚人常冀僥倖,惟欲犯法,不能改過,當須慎赦。」

16 赦宥:
天寶十三載二月赦文:「左降官承前遭憂,皆不得離任。孝行之道,所未弘通;情理之閒,深可哀恤。如有此類,宜並放歸,仍申省計至服滿日,准法處分。自今以後,編入常式。」

URN: ctp:n5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