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法解: |
明主者,審於法禁而不可犯也。察於分職而不可亂也。故羣臣不敢行其私,貴臣不得蔽賤,近者不得塞遠,孤寡老弱,不失其職,此之謂治國。故曰:所謂治國者,主道明也。 |
| 明法解: |
法度者,主之所以制天下而禁奸邪也。私意者,所以生亂長奸而害公正也。故法度行則國治,私意行則國亂,明主雖心之所愛而無功者弗賞也。雖心之所憎而無罪者弗罰也。案法式而驗得失,非法度不留意焉。故曰:先王之治國也。不淫意於法之外。 |
| 明法解: |
明主之治國也。案賞罰,行其正理,其當賞者,羣臣不得辭也。其當罰者,羣臣弗敢避也。夫賞功誅罪者,所以為天下致利除害也。草茅弗去,則害禾穀,盗賊弗誅,則傷良民,夫舍公法而行私惠,則是利奸邪而長暴亂也。行私惠而賞無功,則是使民偷幸而望於上也。行私惠而赦有罪,則是使民輕上而易為非也。夫舍公法,用私惠,明主弗為也。故曰:不為惠於法之內。 |
| 明法解: |
權衡者,所以起輕重之數也。然而人弗事者,非心惡利也。權不能為之多少其數,而衡不能為之輕重其量也。人知事權衡之無益,故弗事也。故明主在上位,則官不得枉法,吏不得為私,民知事吏之無益,故貨財不行於吏,權衡平正而待物,故奸詐之人不得行其私。故曰:有權衡之稱者,不可欺以輕重也。 |
| 明法解: |
尺寸尋丈者,所以得短長之情也。故以尺寸量短長,則萬舉而萬不失矣。是故尺寸之度,雖富貴衆强,不為益長,雖卑辱貧賤,弗為損短,公平而無所偏,故奸詐之人弗能誤也。故曰:有尋丈之數者,不可差以長短。 |
| 明法解: |
凡所謂忠臣者,務明法術,日夜佐主明於度數之理以治天下者也。奸邪之臣,知法術明之必治也。治則奸臣困而法術之士顯,是故奸邪之所務事者,使法無明,主無寤,而己得所欲也。故方正之臣得用,則奸邪之臣困傷矣。是方正之與奸邪,不兩進之勢也。奸邪之在主之側者,不能勿惡之,惟惡之則必候主間而日夜危之,人主弗察而用其言,則忠臣無罪而困死,奸臣無功而富貴。故曰:忠臣死於非罪,而邪臣起於非功。 |
| 明法解: |
富貴尊顯,久有天下,人主莫弗欲也。令行禁止,海內無敵,人主莫弗欲也。蔽欺侵陵,人主莫不惡也。失天下,滅宗廟,人主莫不惡也。忠臣之欲明法術,以致主之所欲,而除主之所惡者也。奸臣之擅主也。有以私危之,則忠臣無從進其公正之數矣。故曰:所死者非罪,所起者非功,然則為人臣者重私而輕公矣。 |
| 明法解: |
明主之擇賢人也。言勇者試之以軍,言智者試之以官,試於軍而有功者則舉之,試於官而事治者則用之,故以戰攻之事定勇怯,以官職之治定愚智,故勇怯愚智之見也。如白黑之分,亂主則不然,聽言而不試,故妄言者得用,任人而不課,故不肖者不困,故明主以法案其言而求其實,以官任其身而課其功,專任法不自舉焉。故曰:先王之治國也。使法擇人,弗自舉也。 |
| 明法解: |
凡所謂功者,安主上,利萬民者也。夫破軍殺將,戰勝攻取,使主無危亡之憂,而百姓無死虜之患,此軍士之所以為功者也。奉主法,治境內,使强不凌弱,衆不暴寡,萬民歡盡其力,而奉養其主,此吏之所以為功也。匡主之過,救主之失,明理義以導其主,主無邪僻之行,蔽欺之患,此臣之所以為功也。故明主之治也。明分職而課功勞,有功者賞,亂治者誅,誅賞之所加,各得其宜,而主不自與焉。故曰:使法量功,不自度也。 |
| 明法解: |
明主之治也。審是非,察事情,以度量案之,合於法則行,不合於法則止,功充其言則賞,不充則誅,故言智能者,必有見功而後舉之,言惡敗者,必有見過而後廢之,如此,則士上通而莫之能妒,不肖者困廢而莫之能舉。故曰:能不可蔽,而敗不可飾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