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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書 -> 孫子算經 -> 卷中 -> 2.3 - 相似段落[詳細說明]
術曰:置三分、五分在右方,之一、之二在左方。母互乘子,五分之二得六,三分之一得五。并之,得一十一,為實。右方二母相乘,得一十五,為法。不滿法,以法命之,即得。
《孫子算經·卷中》: 術曰:置三分、五分在右方,之一、之二在左方。母互乘子,五分之二得六,三分之一得五。并之,得一十一,為實。右方二母相乘,得一十五,為法。不滿法,以法命之,即得。 《孫子算經·卷中》: 術曰:置九分、五分在右方,之八、之一在左方。母互乘子,五分之一得九,九分之八得四十。以少減多,餘王十一,為實。母相乘得四十五,為法。不滿法,以法命之,即得。 《孫子算經·卷中》: 術曰:置三分、五分在右方,之一、之二在左方。母互乘子, 《孫子算經·卷中》: 術曰:置九分、五分在右方,之八、之一在左方。母互乘子, 《孫子算經·卷中》: 術曰:置三分、三分、四分在右方,之一、之二、之三在左方。母互乘于, 《九章算術·方田》: 母互乘子, 《九章算術·方田》: 母互乘子, 《九章算術·方田》: 母互乘子, 《九章算術·方田》: 母互乘子, 《九章算術·方田》: 母互乘子, 《孫子算經·卷中》: 母互乘子, 《孫子算經·卷中》: 母互乘子, 《九章算術·方田》: 并以為實,母相乘為法,實如法而一。不滿法者,以法命之。 《孫子算經·卷中》: 為實。右方二母相乘,得一十五,為法。不滿法,以法命之, 《孫子算經·卷中》: 為實。母相乘得四十五,為法。不滿法,以法命之, 《周髀算經·卷下》: 餘為實。以十二為法。實如法得一寸。不滿法者,十之,以法除之, 《九章算術·方田》: 不滿法者,以法命之。 《九章算術·衰分》: 不滿法者,以法命之。 《孫子算經·卷中》: 不滿法,以法命之, 《孫子算經·卷中》: 不滿法,以法命之, 《周髀算經·卷上》: 不滿法者,以法命之。 《周髀算經·卷下》: 不滿法者,以法命之。 《周髀算經·卷下》: 不滿法者,以法命之。 《周髀算經·卷下》: 不滿法者求里、步。不滿者,以法命之。 《周髀算經·卷下》: 不滿法者,以法命之。 《九章算術·方田》: 以法命之。 《九章算術·衰分》: 以法命之。 《孫子算經·卷上》: 以法命之, 《孫子算經·卷中》: 以法命之, 《孫子算經·卷中》: 以法命之, 《周髀算經·卷上》: 以法命之。 《周髀算經·卷下》: 以法命之。 《周髀算經·卷下》: 以法命之。 《周髀算經·卷下》: 以法命之。 《周髀算經·卷下》: 以法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