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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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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範圍: 法制 檢索類型: 段落
條件1: 包含字詞"自併省三院而州郡六曹之職頗為淆亂司法司理司戶三者尚仍舊" 符合次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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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

電子圖書館
36 法制:
「唐制:某鎮節度使,某州刺史觀察使,此藩鎮所稱。使持節某州軍州事,此屬州軍所稱。其屬官則云某州軍事判官,某州軍事推官。今尚如此。若節鎮屬官,則云節度推、判官,以自異於屬州。使與州各分曹案。使院有觀察判官、觀察推官,州院有知錄,糾六曹官,為六曹之長。凡兵事則屬使院,民事則屬州院,刑獄則屬司理院。三者分屬,不相侵越。司法專檢法,司戶專掌倉庫。然司理既結獄,須推、判官簽押,方為圓備。不然,則不敢結斷。本朝併省州院、使院為一。如署銜,但云知某州軍州事。軍州事,則使院之職也。。知錄管州院事,專主教民,今乃管倉庫,獨為不得其職。所以六曹官惟知錄免二日衙,以其職尊,故優異之。此等事,史書並不載,惟雜說中班駁見一二。舊嘗疑州院即是司理院。後閱范文正公集,有云,如使院、州院宜併省歸一,方知不然。因曉州院、使院之別。使院,今之僉廳也。凡諸幕職官皆謂之當職官。如唐書所云,有事當罰,則詔云自當職官以下以次受罰;有事當賞,則云當職官以下以次受賞,謂自推、判官而下也。」又曰:「後來蔡京改六曹官名,頗得舊職,為不淆亂。渡江以來,以其出於京也,皆罷之。」又問:「長史何官?」曰:「六朝時長史甚輕。次第只是奔走長官之前,有君臣之分,不得坐。至唐則甚重。蓋皇子既遙領正大帥,其群臣出為藩鎮者,則稱云副大帥某州長史。韓文董晉官位可見。至唐中葉,而長史、司馬、別駕皆為貶官,不事事。蓋節度使既得自辟置官屬,如節度、觀察推、判官之屬。此既重,則彼皆輕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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