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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 -> 群書治要 -> 卷十四 -> 漢書二 -> 志 -> 42 - 相似段落[詳細說明]
王莽居攝,變漢制,更作金銀龜貝錢布之品,名曰寶貨,凡寶貨五物,六名,二十八品,百姓憒亂,其貨不行,民私以五銖錢市買,莽患之,下詔敢非井田,挾五銖錢者為惑衆,投諸四裔,以御魑魅,於是商農失業,食貨俱廢,民涕泣於市道,坐賣買田宅奴婢鑄錢抵辠者,自公卿大夫至庶人,不可勝數,莽知民愁,迺但行小錢直一,與大錢五十二品并行,龜貝布屬且寢。
《漢書·食貨志下》: 王莽居攝,變漢制, 《群書治要·志》: 王莽居攝,變漢制, 《漢書·律曆志下》: 王莽居攝, 《漢書·食貨志上》: 王莽居攝, 《漢書·食貨志下》: 王莽居攝, 《漢書·王貢兩龔鮑傳》: 王莽居攝, 《漢書·宣元六王傳》: 王莽居攝, 《漢書·翟方進傳》: 王莽居攝, 《漢書·儒林傳》: 及王莽居攝, 《漢書·游俠傳》: 王莽居攝, 《漢書·王莽傳上》: 見莽居攝, 《後漢書·王劉張李彭盧列傳》: 王莽居攝, 《後漢書·伏侯宋蔡馮趙牟韋列傳》: 遇王莽居攝, 《後漢書·獨行列傳》: 會王莽居攝, 《群書治要·志》: 王莽居攝, 《群書治要·列傳》: 王莽居攝, 《太平御覽·凶荒》: 王莽居攝, 《太平御覽·雜恩澤封》: 王莽居攝, 《太平御覽·詭詐》: 見王莽居攝, 《太平御覽·獄》: 王莽居攝, 《太平御覽·璽》: 見莽居攝, 《太平御覽·錢上》: 王莽居攝, 《太平御覽·怪》: 王莽居攝, 《漢書·食貨志下》: 而更作金、銀、龜、貝、錢、布之品,名曰「寶貨」。 《群書治要·志》: 更作金銀龜貝錢布之品,名曰寶貨, 《漢書·食貨志下》: 凡寶貨五物,六名,二十八品。 《群書治要·志》: 凡寶貨五物,六名,二十八品, 《漢書·食貨志下》: 百姓憒亂,其貨不行。民私以五銖錢市買。莽患之,下詔:「敢非井田挾五銖錢者為惑眾,投諸四裔以御魑魅。」於是農商失業,食貨俱廢,民涕泣於市道。坐賣買田宅奴婢鑄錢抵罪者,自公卿大夫至庶人,不可稱數。莽知民愁,乃但行小錢直一,與大錢五十,二品並行,龜貝布屬且寢。 《群書治要·志》: 百姓憒亂,其貨不行,民私以五銖錢市買,莽患之,下詔敢非井田,挾五銖錢者為惑衆,投諸四裔,以御魑魅,於是商農失業,食貨俱廢,民涕泣於市道,坐賣買田宅奴婢鑄錢抵辠者,自公卿大夫至庶人,不可勝數,莽知民愁,迺但行小錢直一,與大錢五十二品并行,龜貝布屬且寢。 《漢書·食貨志下》: 民私以五銖錢市買。莽患之,下詔:「敢非井田挾五銖錢者為惑眾,投諸四裔以御魑魅。」於是農商失業,食貨俱廢,民涕泣於市道。坐賣買田宅奴婢鑄錢抵罪者,自公卿大夫至庶人,不可稱數。 《漢書·王莽傳中》: 皆私以五銖錢市買。訛言大錢當罷,莫肯挾。莽患之,復下書:「諸挾五銖錢,言大錢當罷者,比非井田制,投四裔。」於是農商失業,食貨俱廢,民人至涕泣於市道。及坐賣買田宅奴婢,鑄錢,自諸侯卿大夫至于庶民,抵罪者不可勝數。 《群書治要·志》: 民私以五銖錢市買,莽患之,下詔敢非井田,挾五銖錢者為惑衆,投諸四裔,以御魑魅,於是商農失業,食貨俱廢,民涕泣於市道,坐賣買田宅奴婢鑄錢抵辠者,自公卿大夫至庶人,不可勝數, 《漢書·食貨志下》: 敢非井田挾五銖錢者為惑眾,投諸四裔以御魑魅。 《漢書·王莽傳中》: 敢有非井田聖制,無法惑眾者,投諸四裔,以禦魑魅, 《群書治要·志》: 下詔敢非井田,挾五銖錢者為惑衆,投諸四裔,以御魑魅, 《論衡·訂鬼》: 投之四裔,以禦魑魅。 《史記·五帝本紀》: 遷于四裔,以御螭魅, 《春秋左傳·文公十八年》: 檮杌,饕餮,投諸四裔,以禦螭魅, 《春秋左傳·昭公九年》: 先王居檮杌于四裔,以禦螭魅, 《漢書·食貨志下》: 投諸四裔以御魑魅。 《漢書·王莽傳中》: 投諸四裔,以禦魑魅, 《群書治要·昭公》: 。先王居檮杌於四裔,以禦魑魅 《群書治要·志》: 投諸四裔,以御魑魅, 《太平廣記·辛亶》: 祗可投之四裔,以禦魑魅。 《論衡·訂鬼》: 以禦魑魅。 《史記·五帝本紀》: 以御螭魅, 《春秋左傳·文公十八年》: 以禦螭魅, 《春秋左傳·昭公九年》: 以禦螭魅, 《漢書·王莽傳中》: 以禦魑魅, 《群書治要·昭公》: 以禦魑魅 《群書治要·本紀》: 以禦螭魅, 《群書治要·志》: 以御魑魅, 《太平廣記·辛亶》: 以禦魑魅。 《漢書·食貨志下》: 於是農商失業,食貨俱廢,民涕泣於市道。 《漢書·王莽傳中》: 於是農商失業,食貨俱廢,民人至涕泣於市道。 《群書治要·志》: 於是商農失業,食貨俱廢,民涕泣於市道, 《太平御覽·王莽》: 農商失業,民人至涕泣於市道。 《漢書·食貨志上》: 莽知民愁, 《漢書·食貨志下》: 莽知民愁, 《群書治要·志》: 莽知民愁, 《漢書·食貨志下》: 乃但行小錢直一,與大錢五十,二品並行, 《漢書·王莽傳中》: 「小錢直一」,與前「大錢五十」者為二品,並行。 《前漢紀·孝平皇帝紀》: 文曰小錢。與大錢一直五十者。為二品並行。 《群書治要·志》: 迺但行小錢直一,與大錢五十二品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