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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 Jin, and North-South -> 人物志 -> 利害 -> 3 - Parallel passages[More information]
法家之業,本于制度,待乎成功而效。其道前口而後治,嚴而為眾。故其未達也,為眾人之所忌;已試也,為上下之所憚。其功足以立法成治。其弊也,為群枉之所讎。其為業也,有敝而不常用,故功大而不終。
《人物志·利害》: 故其未達也,為眾人之所忌;已試也,為上下之所憚。其功足以立法成治。其弊也,為群枉之所讎。其為業也, 《人物志·利害》: 故其未達也,為眾人之所識;已達也,為眾人之所稱。其功足以變察是非,其蔽也,為詆訶之所怨。其為業也, 《人物志·利害》: 故其未達也,為眾人之所忌;已試也,為上下之所憚。其功足以立法成治。其弊也, 《人物志·利害》: 其未達也,為眾人之所不識。其用也,為明主之所珍。其功足以運籌通變。其退也, 《人物志·利害》: 故其未達也,為眾人之所容矣;已達也,為寵愛之所嘉。其功足以讚明計慮。其蔽也, 《人物志·利害》: 故其未達也,為眾人之所識;已達也,為眾人之所稱。其功足以變察是非,其蔽也, 《人物志·利害》: 其未達也,為眾人之所異;已達也,為官司之所任。其功足以理煩紏邪。其蔽也, 《人物志·利害》: 故其未達也,為眾人之所進;既達也,為上下之所敬。其功足以激濁揚清, 《人物志·利害》: 故其未達也,為眾人之所忌;已試也,為上下之所憚。其功足以立法成治。 《人物志·利害》: 故其未達也,為眾人之所識;已達也,為眾人之所稱。其功足以變察是非, 《人物志·利害》: 其未達也,為眾人之所異;已達也,為官司之所任。其功足以理煩紏邪。